公证在民间借贷中有何作用?

时间:2010-09-20 18:3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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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合同成立并生效。公证不是其生效要件,并不存在不进行公证就无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说法。但是公证对于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大于银行贷款,相应地,它的借款利率一般也高于银行利率,容易出现高利借款情况,导致纠纷产生。另外,借贷双方如果对合同条款如利息、借款期限不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利,在履行中也容易使双方产生矛盾。所以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规范。根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对民间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证明,会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或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借款证据尤为重要。《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经过公证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项公证,否则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采信。

    另外,《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载明如果借款人归还借款或履行不适当,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并对该效力进行公证,而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这样可以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利于出借人的权利实现。

    所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预防纠纷发生、保障借贷双方(特别是出借人)的权益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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