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为市场开拓保驾护航 , 一起追索货款案

时间:2015-02-27 10:4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阳光律师为市场开拓保驾护航 一起追索货款案纪实 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为A市颇有名气的一家大型国有 企业,2008年年初,水泥公司慕名找到浙江某公司(下称浙江公司)

                          阳光律师为市场开拓保驾护航

                               一起追索货款案纪实
 
    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为A市颇有名气的一家大型国有
企业,2008年年初,水泥公司慕名找到浙江某公司(下称“浙江公司”),希望
与浙江公司建立煤炭供应关系,从浙江公司采购煤炭。经过双方多次谈判,
就浙江公司向水泥公司供应煤炭事宜达成共识,浙江公司与水泥公司于
2008年4月17日、5月28日分别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
约定,浙江公司向水泥公司供应煤炭3361吨,煤炭价款总额为2651317. 69
元,水泥公司应于2008年6月底前支付全部煤炭货款。
    合同生效后,浙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煤炭通过水路运到水泥公司码
头。但是,水泥公司在收到煤炭后,仅仅支付了160万元货款,其余货款
105万元就不再支付,后虽经浙江公司多次派人催讨,均无果。原来,水泥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设备老化,近年来亏损严重,公司资金链濒于断裂,一直
靠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到现在。水泥公司虽然承认拖欠煤炭货款的事
实,也多次承诺还款,但到期又以“财务账上无钱可付”为由拒绝付款。在催
收货款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水泥公司一个合同经办人当面填写
了付款申请单,水泥公司总经理、采购部负责人、财务经理等相关领导都在
付款申请单签字批准付款,但浙江公司拿到的居然是一张空头支票,事后浙
江公司被告知待水泥公司账上有钱时才可以兑付。
    阳光所朱昌明律师、何翔律师(下称“阳光律师”)作为浙江公司常年法
律顾问,一直密切关注浙江公司催收煤炭货款的进展。在企业正常催收手
段已经收效甚微的情况下,2008年7月底,经浙江公司授权阳光律师向水
泥公司发出《要求限期支付煤炭货款的律师函》,郑重要求:“一、水泥公司严
格履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在见函后三日内向浙江公司
支付拖欠货款和相应利息;二、如果水泥公司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
务,浙江公司将授权律师代其采取包括资产查封、法律诉讼等在内的一切手
段追究水泥公司违约责任,并就浙江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水
泥公司进行追索。”
    由于水泥公司确实无力支付货款,律师函发出后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2008年10月底,浙江公司领导召集市场部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对策,并
听取了阳光律师的意见。阳光律师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析后认为,浙
江公司追索煤炭货款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打赢官司不成问题。
但是,鉴于水泥公司濒临破产的实际情况,浙江公司能否最终收回货款不仅
仅取决于打赢官司,还取决于浙江公司是否先人一步发现并保全水泥公司
的可执行财产,否则法院判决书将成为“法律白条”。会上,浙江公司领导当
场果断拍板,决定通过法律诉讼追索货款,并授权阳光律师全权代理起诉
事宜。
 据了解,水泥公司现有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房产都已经抵押给银
行,水泥生产设备已经被国家纳入淘汰范围,属于“废铜烂铁”,稍有价值的
资产都已经被债权人查封。因此,调查水泥公司可执行的财产就成为法律
维权的第一步。阳光律师先后走访A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政府部门,
调查水泥公司房屋、土地等财产情况,但均一无所获。就在财产调查工作陷
入僵局时,2008年11月3日,阳光律师根据浙江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终
于在A市工商局有了重要收获:发现水泥公司出资200万元持有某商品混
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该股权尚未被查封或质押。第二天,阳光律师就
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及时保
全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在浙江公司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并缴纳保全费后,法院派专人前往A市工商局保全该股权,极大地维护了
浙江公司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1.如何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进而维护客户的合法
权益?
   2.债务人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商事律师应如何帮助客户维护合法
权益?
    3.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在何种条件下应支
持客户申请强制执行?
  4.作为商事律师,如何做到最大程度地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经
济损失?
    2008年12月26日,B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官在了解案情
后,认为本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而浙江公司和水泥公司也均同意调
解,于是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进程异常顺利,水泥公司不仅承认了
拖欠煤炭货款的事实,也同意支付煤炭货款,但是,双方在还款期限方面存
在较大分歧,水泥公司希望在半年内分期还款,而浙江公司坚持要求尽快一
次性还清全部货款。最后,在法官协调下,浙江公司和水泥公司达成如下调
解协议:水泥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浙江公司40万元;于2009年
3月底前支付浙江公司30万元;其余款项于2009年4月底前全部还清;如
水泥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浙江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105万元申请
强制执行,并要求水泥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B区人民法
院随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在浙江公司和水泥公司签收后,《民事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浙江公司上下并没有感到轻松,水泥公
司经营不善,按时还款谈何容易,《民事调解书》仅仅是纸上谈兵而已,收回
货款很有可能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
    果不其然,2009年1月15日已过,而水泥公司没有任何还款迹象,浙
江公司遂于2009年1月16日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水泥公司强制执行,
但随之而来的农历春节假期使得执行工作不得不暂停下来。期间,水泥公
司发生了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一时间关于水泥公司歇业、重组乃至即将破产
的传闻不绝于耳,浙江公司切实感受到加快强制执行工作的严峻性和紧
迫性。
    2009年2月,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工
作一波三折。水泥公司向法院执行局提出其已经处于歇业状态并准备进入
破产程序,要求停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水泥公司提交材料后,虽然
认为水泥公司不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但认定公司歇业事实成立,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9条规定,“被
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
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如果照此执行,意味着浙江
公司前期财产保全工作将为他人做嫁衣裳,浙江公司最终清偿比例不会超
过5%。
    阳光律师在充分了解水泥公司目前状况后,认为水泥公司不符合《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歇业条件即“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最后在律师和
浙江公司共同努力下,执行法官接受了律师观点,执行工作终于有了实质性
进展,法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湖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依
法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股权公开拍卖。在发生—次流拍后,第二次
股权拍卖终于取得成功,浙江公司顺利收回全部煤炭货款。
 
  经典评析:
   2009年10月9日,浙江公司正式收到A市B区人民法院汇来的执行
款。至此,这一历时近一年,浙江公司成立以来首起追索货款案在浙江公
司、阳光律师的通力合作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透过此案,我们认识到,作为商事律师,应密切关注客户可能存在的经
济纠纷,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并以最迅速、最经济的方
式为客户提供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浙江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货物仓储、中转、煤炭批发等,公司在立足服务
集团内电厂发电供煤、储煤的同时,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改变观念开拓
煤炭批发、集装箱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公
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市场业务开拓的过程中,浙江公司
不可避免地面临市场风险的考验,如何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有效拓展外部
市场业务,追索“货款’’案可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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