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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分支机构、下属单位签

时间:2014-12-25 16:0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分支机构、下属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前提是担保人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没有担保 资格,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根据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分支机构、下属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前提是担保人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没有担保
资格,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地设立的派出机构,例如分
公司、办事处等。企业的分支机构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承担着许多业务活动,
是企业不可缺少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力量。  
    下属单位是指事业单位下属的各级部门,例如大学里的各类学院。事业单
位一般包括科研单位、各类大中小学、党派学校、医院、保健院、幼儿园、商
会、协会等。事业单位也是一个庞大的集群,有许多下属单位,虽然他们够不
上合同主体,但也参与大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企业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具有独立的民事
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
由保证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性质。担保是以金钱、有价证券或财产来做保证,
企业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不具有财产支配权、决定权,对外提供担
保不具有物质基础和条件,致使保证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法律排除企业分
支机构和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担保资格。但企业分支机构经公司或企业授权,
可以提供担保。鉴于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签订担保合同需要得到公司或
企业法人的授权,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不要与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贸
然签订担保合同。
    企业分支机构从法律地位上说没有差别,但从实力上说,分支机构之间差
别巨大。小的分支机构可能几个人或十几人,财产也不过几万元或几十万元,
而大的分支机构人员多达几百人或上千人,财产多达几千万、几十亿。像这样
大的分支机构履行担保合同从财产上说没问题,但分支机构毕竟是分支机构,
他还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再多也是公司的,由公司支配,分支机构不能
独立支配。所以,不论分支机构多大,财产多少,担保合同必须有公司授权或
同意,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不要与之签订担保合同。同理,事业单位系统庞大,
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法律资格,也不宜签订担保合同。

【相关规定】
 《担保法》(1995.10.1施行)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
保证。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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