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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党政机关、幼儿园、医

时间:2014-12-25 16:2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党政机关、幼儿园、医院、学校签订担保合同 党政机关属于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的民事主体,这决定了党 政机关不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提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党政机关、幼儿园、医院、学校签订担保合同

      党政机关属于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的民事主体,这决定了党
政机关不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提供担保,等于由国家承担担保责任,势
必损害国家利益。 
    同样,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并且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事业单位
对外担保也等于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因此,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
担保合同的主体。这里所说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医院、学校、幼儿园。禁止医院、
学校、幼儿园成为担保人,主要是防止这些事业单位因为承担保证责任而削弱
了它们的公益地位和作用,从而影响事业单位担负它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由于担保合同不承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担保人资格,因此不要与之签
订担保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无效,担保责任无从落实,担保徒有虚名。实践
中,有的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或财政局名义担保,甚至有的以市政府的名义进
行担保,尽管这类担保合同大量存在,但并不等于法律的认可,按照法律规定,
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财政局是政府的职
能部门,都属于政府部门,都不可成为担保合同的主体。
    党政机关、幼儿园、医院、学校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后,合同所约定的保
证事项等于没有约定,由于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一方也无法主张权利。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签订担保合同有过错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这种抵押应当有效。
【相关规定】
    《担保法》(1995.10.1施行)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为保证人。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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