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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的签订方法及漏洞、风险防

时间:2010-11-15 12:0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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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的签订方法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二、标的物价款的约定漏洞及其风险表现形式

    案例l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附加物价款约定不明确时的风险承担

【案情】

200581,被告因建造高层住宅楼工程需混凝土。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000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342(含运费);如需添加膨胀剂、防冻剂,其费用由需方承担;被告应在原告供货全部结束后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均应履行上述条款约定,如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其相应的经济责任。由于被告欠款,双方发生纠纷。2006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0511 11日供给被告混凝土l000立方米,其中无添加膨胀剂、防冻剂的为400立方米,每立方米342元;添加膨胀剂、防冻剂的混凝土600立方米,每立方米362元,共计货款354000元。被告收货后仅付给原告95000元,尚欠259O00元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合同中原、被告对混凝土外加剂的价格没有约定,现原告以每立方米加收20元没有依据。另外,违约金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为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上述两项主张。原告认为,合同中原、被告双方虽对外加剂的价格没有具体约定,但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供其与被告在200581签订的合同和证明外加剂价格为每立方米20元的有关证据。

【漏洞与风险分析】

    本案是由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附加物价款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

    原、被告所签供需合同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焦点是,关于混凝土外加剂的价格及违约金在合同中有无约定,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混凝土外加剂价格,双方在合同中虽无明确约定,但合同约定外加剂费用由被告承担。这就意味着在混凝土中添加外加剂会增加一定的费用,而且,原告还当庭提供证据证明外加剂的价格为每立方米20元。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据此,原告主张混凝土外加剂的价格为每立方米2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关于违约金部分,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被告不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也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以混凝土外加剂的价格及违约金标准双方没有约定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败诉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也应

当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合同法》第l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第6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在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时,当事人之间未按上述规定确定价款,从而因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纠纷而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时,败诉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2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时的风险承担

【案情】

2003620,某食品加工公司与某粮管所签订小麦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食品加工公司向粮管所订购小麦暂定1000吨;交易价不固定,在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届时依双方协商价执行;货款结算按批给付;食品加工公司自行提货并负责运输;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购销量完成、货款两清止。2004310,粮管所向食品加工公司预借小麦款20 万元,双方未约定小麦的价格。2004621,食品加工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粮管所向其提供价值20万元的小麦,但双方对小麦的价款存在争议。因双方就价格问题协商未果,粮管所拒绝提供小麦。2004725,食品加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粮管所向其提供价值20万元的小麦。

      经法庭调查查明,由于2004年国家实行放开粮食收购价的政策,20047月的小麦的市场价较2003年同期有很大攀升,二者每吨相差600元。20043月份的市场价居于上述二者之间,每吨与二者各相差300元。粮管所主张,食品加工公司既然是20047月提货,那么20万元的小麦就应当按提货时的市场价结算。而食品加工公司则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小麦的价格,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无法确定的情

况下,应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即2003620日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加工公司与粮管所于2003620签订的小麦购销协议书为总合同,2004310 粮管所向食品加工公司预借小麦款20万元,粮管所应向食品加工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小麦,双方就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分合同。因双方在总合同中约定小麦的价格在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依双方协商价执行,但双方并未在分合同商定该批小麦的价格。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批小麦的价格应以该分合同订立之时,即2004310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遂判决粮管所在10日内应以该分合同订立之时,即20043月份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向食品加工公司交付20万元的小麦。

【漏洞与风险分析】

    本案中因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格约定不明确,加之20046月份与20036月份的小麦价格具有比较大的价格差,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法院的判决虽避免了这两种价格的极端情形,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及判决理由,即2004310粮管所向食品加工公司预借小麦款20万元,是独立于2003620 13双方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的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却很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对标的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本条仍不能确定时,才能适用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即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作者认为,2004310粮管所预借小麦款20万元未构成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应当属于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它并未改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以该预付款交付地的小麦市场价格,来确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20万元小麦的履行价格是不妥的。

    双方于2003620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约定:交易价不固定,在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届时依双方协商价执行。从小麦购销合同的有关条款来看,小麦的价格是根据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双方对小麦价格的波动是有预见的,即使因小麦价格的波动使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负担加重,也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因此,当20046月食品加工公司要求粮管所交货时,就应当执行双方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应当按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的价格履行。因粮管所所在地的市场价不是一个统一的定价,粮管所的小麦售价应根据所售小麦的品质及其在市场上同等品质小麦的市场价格范围内商定。

【风险提示】

    一个合同通常都确定了应支付的价款,或者规定了定价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这种条款,或者订立的不够明确,往往会导致纠纷。本案中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款虽然规定交易价不固定,但其规定了定价条款,即在食品加工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这种定价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履约,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标的物价款的约定漏洞补救与风险防范措施

    ()标的物的价款约定存在漏洞时的补救方法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没有订明或订得不详细、不具体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价款或相关费用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标的物的价款约定存在漏洞时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款约定存在漏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应当对标的物的价款、货币种类及其单位准确写明,而且应当对标的物的附属物或添加物的价款写明。涉及运输、保险、装卸、保管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采取交易价不固定方式、随行就市的,应当订明是货物所在地、货物送达地还是义务履行地的市场价。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在交易价不固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订明一个参照价格,如权威部门公布的价格指数或商品交易的价格行情表等。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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