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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时间:2015-06-26 11:3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合同一经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案例】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12年2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某一型号的配电箱,价款1 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20%预付款3万元,货到现场支付40%合同款即6万元,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交货期限为2012年3月12日前。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向B公司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B公司随即组织生产。2012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称由于项目取消,其不再需要合同项下的配电箱,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预付款3万元。B公司予以拒绝。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3万元。
      被告B公司答辩称:B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B公司已生产出合同项下全部货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于201 2年2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某一型号的配电箱,价款1 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A公司支付合同款20u/o的预付款即3万元,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款的40%即6万元,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交货期限为20 1 2年3月12日前。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 1 2年2月1 4日向B公司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B公司随即组织生产。201 2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称由于项目取消,其不再需要合同项下的配电箱,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预付款3万元o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诉讼中,A公司认可B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只是因为其上家取消项目,导致其不再需要合同项下的配电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现B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唯一理由系其不再需要合同项下货物,该理由不能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且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合同存在任何其他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故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对其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A公司撤回了上诉。
  【分析解答】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若出现约定的某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l)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唯一理由系其不再需要合同项下产品,该理由不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任一条件,故对A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93条、第94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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