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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约方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时间:2015-07-02 15:0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我国《合同法》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但是所约定的情形均是赋予守约方享有的一项权利。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

                                                                       

      我国《合同法》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但是所约定的情形均是赋予守约方享有的一项权利。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在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守约方诉诸法院,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按合同继续履行。因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合同债权实现需要合同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无法强制其人身,即使作出裁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坚持不履行,债权人的权利仍无法实现,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也无法得以实现,解除合同就成为必然。《合同法》第1 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条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并不是单一的要求必须履行合同,而是可以通过替代的承担违约责任为救济。

    【案例】

   【B公司违约反倒要求与A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起诉称:2011年4月1 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编号为DF( SV) -XQ -2011100116号的《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ORACLE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1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B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按合同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5%的预付货款计25万元,A公司收到该款后下单。另外,根据甲骨文公司要求,A公司与B公司于201 1年4月20日叉签署了《甲骨文许可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一),该协议明确B公司订购了硬件及硬件支持服务,并约定了货款数额、货物交付及付款义务等相关内容;由此,可以证明A公司与B公司对履行《购销合同》进行了具体约定,另外,B公司于201 1年4月22日签订《ORACLE许可及服务协议书- V121510》(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二),上述协议的签署均可证明B公司履行《购销合同》的意向。基于上述事实,A公司向ORACLE厂商下单,订购了合同项下所有产品,其中,硬件产品已由甲骨文公司根据《服务协议一》的约定,将合同约定硬件产品发运至B公司指定地点,B公司于20 1 1年5月27日签收了该货物,签收人为B公司工作人员甲,同时A公司亦向甲骨文公司购买了软件产品oA公司基于合同可以全面履行的预期,已为B公司备下合同项下全部货物,造成A公司压货损失,B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由于供方依据本合同向原厂商订购的产品是供方专为需方而准备的,需方不得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厂商产品,否则视为需方单方违约,需方仍须向供方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并赔偿供方因此造成的损失oA公司与B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日期为201 1年4月1 1日,至今已达一年之久,显然早已超过了合理履行期限,B公司拒不给付预付款及《发运委托书》,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预付货款250,OOO元并全面履行DF( SV) - XQ -2011100116号合同。
    被告B公司答辩称: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约定B公司支付预付款.A公司再下单,A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下单。合同已经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首先A公司未按规定下单,而且A公司两次起诉B公司并申请了保全措施,给B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B公司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o另外,现在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故B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o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A公司(供方)与被告B公司(需方、最终用户)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DF( SV)  - XQ - 201100116),约定由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供ORACLE中间件机一套,具体配置在附件一、二中写明分为硬件及硬件支持服务、软件及软件支持服务,总金额为510万元。关于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需方以电汇的方式按合同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5%的预付货款,计人民币255,OOO元,供方收到该款项后下单;其余95%的货款,计人民币484,500元,以合同生效之日起第90天到期的支票方式于下单前交付供方o交货方式和时间:(1)交货地点:以正式《发运委托书》为准;(2)交货时间:供方收到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3)需方在供方发货前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正式《发运委托书》,否则造成的延迟发货责任由需方承担。货物的交付与验收:供方所交货物在数量和包装上应符合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及合同附件的规定,以物流公司送货凭证为货物交付依据,需方如对货物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供方交货完成。
    201 1年4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甲骨文许可和服务协议( V121510)》,约定B公司订购的硬件及硬件支持服务的费用为390万元。关于交付约定为:B公司已确认附件1《硬件装运表》中所述的信息,甲骨文公司会将Exologic ElasticCloud交付至附件l中指定的地址。《甲骨文许可和服务协议(V121510)》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协议附件l《硬件装运表》中约定交付联系人为乙,交付地点公司名称为B公司,交付地点地址为丙地,附件l中还约定了交付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等内容。
    201 1年4月22日,B公司与甲骨文公司签订《ORACLE许可及服务协议书一V121510》,约定一旦甲骨文公司接受订单,B公司即可享有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免特许权使用费的、永久的、有限的权利,使用程序并获得B公司所订购的服务,但使用仅限于B公司的内部业务运作,并须依照许可协议书中的条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甲骨文公司采购了《购销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相关软件及软件支持服务,所采购软件的用户为B公司0 2012年1 1月7日,A公司自主地将ORACLE中间件一体机搬走。
    庭审中,经询问,B公司认可未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甲骨文许可和服务协议(V121510》>从内容上看应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庭审中,B公司明确表示继续履行《购销合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且其公司已经不具备履行能力,不同意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要求解除DF( Sv)  - XQ - 2011100116号的《购销合同》oB公司作为合同负有先履行预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其不履行先付款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本不应支持,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涉软件服务作为IT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产品需装载甲骨文公司许可的专利软件方可使用o因A公司在B公司支付预付款前下单订购软件,造成甲骨文公司的许可过期,且双方均不愿再支付巨额续期许可款项,该产品已无实际使用的意义,也无法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o法院认为,从交易的经济利益考虑,许可B公司解除合同对双方利益损失都是有效的救济,故法院对B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预付款25万元并全面履行《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因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另外,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A公司未就该部分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故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不做处理,A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析解答】
      本案焦点在于:B公司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能否以支付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腔行。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清不应得到支持,但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本案合同已经没有腥行的实际意义,也无法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从交易的经济利益考虑,许可B公司解除合同对舣方利益损失都是有效的救济。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允许B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这样能使双方的利益大致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为代价“购得”了一个解除权,但是这样的例外情况也仅限于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因违约而获得利益,违约方无解除权应该还是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应以是否违约来区分,作为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愿,如一方不愿履行而强制其履行的话,不但不能维护合同应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发不必要麻烦,且从交易的经济利益考虑也会浪费更多的资源,综合分析,在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时,许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双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济,但应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对任意解约行为的纵容,其必须付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107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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