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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5-07-07 10: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类中的特殊类型。对于该类案件的判断,即关于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的判定,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即我国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的法律进行判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章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较于其他普通买卖合同纠纷,特殊性在于:一是管辖的确定不同,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法律适用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义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因此,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该公约成为法院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原外交部长吴学谦于1986年II月26日向原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提交了《核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已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凌青于1981年9月30日签署的1980年4月II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1条第(1)款(b)、第lI条以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①的约束,即我国对公约上述内容进行了保留。
【案例】
                                                                                                                                                   【KOYJ公司诉世元达公司陶际货物买卖合旧纠纷案】
    原告KOYJ公司诉称:KOYJ与世元达公司自2009年11月27日开始进行涉外贸易。 KOYJ向世元达公司销售货物均签订书面合同书,结账期限为每次货到世元达公司后60日内结账。世元达公司向KOYJ发出购货订单后,KOYJ全面按照订单上的数量及型号向世元达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世元达公司至今尚欠KOYJ货款233,967. 61美元,故请求世元达公司给付货款233,967. 61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世元达公司辨称:不同意KOYJ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KOYJ与世元达公司先后于201 1年4月28日、5月29日、6月1 7日、7月1 4日、7月22日、7月29日、4月26日、5月Il日、5月20日、6月1 5日、6月29日、7月14日、7月29日签订多份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均为:(1) KOYJ向世元达公司提供型号为HT190WGI  - 602的棱镜片,单价为0.63美元;(2)装船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第七日,装货港:韩国仁川,交货地为:中国北京,付款方式为:T/T每月结后60天o KOYJ依据上述合同共计其向世元达公司交付的货物总金额为235,860. 97美元。KOYJ提供的邮件显示,世元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大永向KOYJ的工作人员洪铭晨发送电子邮件确认的世元达公司拖欠KOYJ的货款金额为233,967. 61美元,KOYJ的工作人员洪铭晨回复称扣除残次品及单价补偿部分,欠款金额为233,967. 61美元。
    诉讼中,KOYJ公司提交了:(l) KOYJ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询中心复制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核准书》[载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 990年第8号)的全部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述公约的核准书;(2) KOYJ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 3 1 5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w, uncitral.’org)中的“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及其状况”项下的“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项下的“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的“状况”中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公约第1条第(l)款(b)、第II条以及与第1 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进行了保留],大韩民国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做保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涉及本案争议的条款包括: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第2条;第二章总则:第7条、第11条。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 4条、第1 5条、第33条、第38条、第39条;
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53条、第62条;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三节:利息:第78条。程序法方面:审理本案的程序法应为我国《民诉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主体资格方面:KOYJ公司
系在大韩民国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取得了法人事业者登记证,其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世元达公司系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法规定世元达公司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确定问题:世元达公司的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KOJY的营业地位于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大韩民国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基于以上问题的确定,法院认为KOYJ公司向世远达公司提供货物,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的订立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 4条(J)及第1 5条(1)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该合同关系的内容不违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属有效。KOYJ公司向世元达公司分批次发送了金额总计为235,860. 97美元的货物,扣除残次品及单价补偿后金额为233,967. 61美元。世元达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结账后的60日内电汇付款,世元达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应属违约。 KOYJ要求世元达公司支付前述欠款的请求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解答】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给我国对外经济往来带来的新机遇,在此背景下,我同对外经济往来形式不断丰富,随之引起的民商事纠纷也日渐频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对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实体判断之前,首先需要处理的是程序性的问题。第一,对于管辖权的判断,对于是否存在涉外因素,是否系涉外民商事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法相关的规定进行判断,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第二,程序法律适用的判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235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审理本案的程序法为《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三,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 4条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 42条第2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本院认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并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进而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是否存在保留条款等情形进行判断,同时对公约内容进行查明。第五,各方争议法律关系的判断,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上述问题明确以后,再根据各方履约行为,依据准据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实体内容进行判断。
    【法律法规链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1)、第1 5条(1)、第53条
    《民法通则》第1 42条第2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第1 4条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第235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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