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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新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胡玉娟与被告成都有

时间:2011-04-12 22: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在某建筑上申请安装上述设备或接入线路,系在该建筑物上的添附行为,申请人应提交涉案建筑物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有权在该涉案建筑物上申请添附上述有线电视技术设备的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高新民初字第137

 

原告胡玉娟,女,汉族,195110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附16号商业店铺,身份证号码:510130195110214525

委托代理人张光全,男,汉族,19433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青西路412单元13号,身份证号码:530127430316451。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维信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蓉,女,汉族,195610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望平滨河路1821单元3305号,身份证号码:510103195610082822。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成都迪顿投资有限公司豪阁商务酒店。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810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安乐乡兰坝村614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10074056。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胡玉娟诉被告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有线电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13日立案受理。该案原定本院代理审判员洪涛独任审判,后因工作调整,变更为由本院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成都迪顿投资有限公司豪阁商务酒店(以下简称豪阁酒店)与本案的审理及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追加豪阁酒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于2011224日、311日两次由本院审判员徐永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玉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全被告成都有线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蓉、第三人豪阁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称,原告身居一环路西三段,在闹市城区申请电视有线网络安装却四年未果,尤其是半年来,已数度向高新法院递状,经贵院数度含接调解均不见效的事实证明原告 数年努力的事实客观存在。是不是原告申请有线电视信号属于奢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呢!肯定不是!作为电子媒体,属于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可见不仅不违法,还是被告在信息的中间环节居间谋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既然如此,却又为何历时四年,还经贵院数度协调都仍遭被告扯谎拒 绝?皆因:两被告均意欲违法将“居间图利”的服务,通过捂盘惜售手段,人为营造紧俏气氛,达到让民众一面忍受“广告”烦扰同时还要多交收视费去填塞被告永 不满足的贪欲!被告还以我作筏的具体手法是:无羞耻的编造谎言,被告的《用户手册》上,直接面对我市人民印有“一个电话解决所有问题”。其扉页还有“14个服务站,为用户提供近距离入网”之豪言壮语。可事实上,我申请四年都未得入网安装,足见被告脸厚无羞,撒谎本性!2010812日, 我就是以被告有言无信,未践出言而向贵院具状提告。经贵院联系被告,被告却临时去找酒店出具了一份酒店方(原告楼上下邻居)不让原告安装电视信号的《证 明》文字,然后谎称其并非被告不装,实乃酒店不肯使然,倘若酒店不从中作梗,则被告能立即为我装通。见《证明》其言,于是我歇下贵院的转向酒店的管辖(金 牛区)法院去起诉相邻关系,金牛法院受理的第二天,酒店方便改弦易辙,表达同意安装。可作为被告对此却仍然不肯安装。我就其新发生情况再向贵院递交诉讼 状,这份起诉状居然又被被告通过电话再度向贵院扯谎,谎称其酒店方又失言变卦的再度受阻于酒店的阻挡而无法安装。贵院立案庭说是贵院有电话笔录在案为凭, 所以要我待金牛法院的案子结案之后再来诉讼。20101124日, 酒店方自以为出具有“同意安装”的书面说明而可以不必到庭而稍有耽误,被告却不肯稍等匆匆赶来的酒店到来就提前走了,直到酒店到庭表示对其“同意安装”的 说明文字态度不变,希望退出诉讼纷争的说法说出时,我便与酒店一方达成了该案不进行审判的谅解,可该案第三人已经离去,缺少光纤公司的情况之下又调解不 了,于是我只好先申请撤回对光纤公司的起诉之后,这才满足了酒店与我调解同意安装的方式结案。按理,司法调解文书的效力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被告的安装就不 应该再存在障碍了,可被告意不在“酒”,就因其被告意不在安,所以到今天都仍然拒不安装。鉴于被告违法拒法已猖獗到极点,我只好照录本案四年来所发生的经 过实情书成诉状向贵院提出民事侵害的告诉。本案的证据有:被告的《用户手册》上的“一个电视解决所有问题”和“报务站为用户提供近距离入网”之海口豪言, 《成府发(2004105号》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2010816日我 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诉讼状》证据。(见附后)证明我所以会依法起诉的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有被告的《情况说明》文字和被告提交的酒店的《说明》文字以及贵院 作的《笔录》。这组证据证明被告是将未能安装的原因归咎于酒店不让装,因于此,忽以转向金牛法院起诉酒店违反相关相邻权之法律规定。这三组证据是诉相邻权 诉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以及酒店的第二份同意安装之《说明》文字。这组证据证明我起诉之后, 酒店立即改弦易辙,不再从中作梗的事实轲此时的被告依然无理蛮横,仍然拒不安装,被逼无奈,我才于2010108日第 二次向贵院另行递状起诉被告违法侵害,可被告到此时刻仍敢厚颜向贵院再撒谎,谎称其“酒店再度变卦,又变为不让施工安装,才德成被告安装不了”这说词,这 个事实有贵院制作的电话笔录(立案庭告知)作为凭据,所以立案庭要我待其经了金牛的相邻权纠纷案子,确定酒店是不居中作梗之后再来立案,所以第二份诉状和 被告在电话中向贵院所作的谎话笔录,便是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是20101224日金牛法院的(2010)民初3905号 《裁定书》、《调解书》、《调解笔录》、《撤回对第三人诉讼的申请》的证据,证明被告回避开庭,我只能与酒店两者之间达成能够安装的协议,再持调解文书来 起诉扯谎撂白的被告光纤公司。最后还有一份证据是没署名,没有印章的,但语气很像是被告光纤公司的《说明》文字证据,且不管被告是不是认帐,我先交庭再 论。本案的证据就是这些,请验看。上述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在奸商黑店,囤积居奇,制造紧俏的套取不当利益,还阻断政府的信息的害国害民,可见被告奇坏。我 们再从技术角度说一说,两米间 距的望板上能否穿过一根细细的光纤缆线?业内人士说别说望板上面空处很多,即便是线路塞满之时,也能借一塑料管子贯穿之后,再将光缆通过中空的管子穿过, 次第更迭,便能通达目的的之地,塞满的地方都能如此,况乎酒店的望板上空处还有很多!可见被告的“无法重新穿线”之说,就像装瞎算命的假瞎子一般,尽说睁 眼瞎话!我们再说:是否能如被告所言的就有线信号的来端装分线器连接信号,可被告抵死不肯,坚持要向房屋穿线不难,而且多算一条平行线的接扩同一信号来源 的做法,实在没有必要,即便是穿一条线到房屋的南端去接入信号,所接入的信号线仍是同一信号线,就像一个人想加用水龙头时,不用家中连接,却到水表的接头 处另架一根水管进家一般。似此,岂不是俗语所说的脑壳长包了!所以说实在没有必要去远处接入同一根线。这两个所谓的技术问题虽然是非对错十分明显,然有鉴 于被告故作神秘,借专业之名强是为非,颠倒黑白之赖皮缘故,所以我在诉讼请求中请法院安排一到二名其他有线信号公司的专业人士来庭点评本案纷争,论证是 非。以便就像其他的专业鉴定一样的让法院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四年来跑大脚板也未能安装的事实,可以能过近半年起诉多次都仍然未得到安装的事实所印 证。正因为被告长期无理不安装的事实表明既食言又违法,已然产生了侵害原告接收信息的权利和长年因假大空话奔波苦痛的双重伤害,所以我才请求其赔偿侵害损 失一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察情照判。再有,被告的欺世为其谎言也是事实俱在毫不夸张的,他的用户手册文字“牛皮吹破天”的大话,被告向贵院陈述谎言而形成的 诉前调解的笔录,以及酒店书面同意安装而被告仍不安装的事实,再到被告的无签署答辩所称的“无法穿线”的说词是悖理违法的无尽谎言!假如被告肯承认自己无 能,登报收回向社会发出的谎言,又能不拒绝另请的“高明”的话,到时我可以去自购必需材料,去请一个修电视的技工到位安装。若被告不嫌有损颜面,可让其到 现场观摩,学习技艺。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为原告住所一环路西三段1号附16号安装电视信号及线及请法院审理被告连篇累牍的无尽谎言之事,诸如一个电话解决所有问题、14个 服务站、为用户提供近距离入网、但凡酒店要安装被告就没有任何问题,谎称一要细细的信号线穿不过米多距离的吊顶夹层,在数十台电视共用的信号通道上居然不 能够增加一台之荒谬言论;二、判令被告登报收回“为用户提供近距离入网”和“一个电话解决所有问题”之假话、大话、空话;三、赔偿被假、大、空话伤害的原 告的四年损害损失10 000元,查档、制状、复印等费用400元,共计10 400元;四、请求人民法院请两名其他有线电视公怀的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来鉴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鉴定所有费用由没有道理的一方承担。

被告成都有线电视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法,被告的宣传资料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只是要约邀请,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无有限电视服务合同关系,更谈不上违约赔偿,原告的赔偿请求无法律和证据支持;2、根据合同法规定,原、被告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被告无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3、原告申请被告为位于一环路西三段1号附16号 的仁和商行安装光纤电视,经被告派员现场勘察发现,原告所在商铺没有光纤主干线路,被告打算借用楼上豪阁商务酒店的光纤信号源,经被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勘察 后发现,该处现有所有桥架和管道已经被酒店方线路占用,被告无法重新穿线,无法敷设暗线。被告只有考虑通过楼上的酒店方铺设明线接入信号,但这涉及原告和 酒店方相邻关系,需征得酒店方的同意。2010831日,酒店方出具《说明》,明确表示为了美观不同意在酒店铺设明线。此后,被告亦多次联系该酒店方,希望其同意借到道铺设明线,但酒店方一直坚持表示不愿意。2010108日,酒店方出具同意在仁和商行安装光纤的《说明》,于是原告、被告和酒店方三方代表于20101015日到现场共同协商,然而酒店方当场再次表示不同意在其处铺设明线,致使和解未果。由此可见,由始至终被告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努力寻求问题的圆满解决,不能为原告安装光纤电视首先是因该处已无可用线路,再因酒店方至今未明确同意铺设明线所致;420101124日上午930,原告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豪阁商务酒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提起的诉讼正式开庭,被告作为第三人准时到庭,而作为被告的酒店方并没有到庭。在等待了长达近2小时候,法官决定另行择期开庭,被告诉讼代理人按法庭要求签收了新的传票,在经法官的同意后方离开法院。几天后,被告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对我方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被告并未回避开庭;5、原告的起诉状,简直就是一编战斗檄文,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约,没有任何合同;6、 原、被告双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非要被告安装,但原告要安的地方根本就是违章建筑,被告根本安装不了,安装不了的原因还在于如果要走放大器那连接起 来走,但那个地方根本连人都钻不进去,只有一点儿大,且从那里安也不能保证酒店的电视信号受不受影响,另外就是即使牵线到原告处,原告的电视信号好不好, 如果不好,被告就不敢牵线,不然更是服务不到位;7、原告那到底能不能牵光纤线,可以请最高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综上,被告系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有限电视信号接入服务,且被告无法定强制缔约义务,故被告无缔约过失责任,原、被告双方也未建立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因坚持收看有线电视信号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其自负。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豪阁酒店辩称原告的这个事情已经一年多了,第三人方是相当配合的。在不影响豪阁酒店的形象、美观、不破坏豪阁酒店装修、不影响第三人豪阁酒店的电视信号的情况下,第三人同意原告从第三人处拉线。

原告胡玉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户手册》,是原告申请安装光纤信号的最基本原始材料,在用户手册上被告说了一个电话解决问题,申请入网、节目查询你都只需要打一个电话就解决问题,还说三环路以内所有城区与城市的发展同步扩张,拥有健全的体系……;

 2、《成都有线电视网络简介》,证明201189日原告到石人服务站申请为一环路西三段1号附16号的仁和商场安装光纤电视,证明被告已经自认原告申请了安装了光纤电视的;

32010831日豪阁商务酒店的《说明》,该说明载明了所有安装需要由弱电井走暗线进入各房间,如是走明线将对酒店美观造成破坏,故不能在酒店布置明线;

42010816日的《民事起诉状》,系当时胡玉娟起诉被告的起诉状,这个起诉状写得很平和,只是盼望被告安装光纤电视,如被告愿为原告安装光纤电视,说明了原告虽然户籍是在邛崃,但在仁和商场也务工多年,就申请被告为她安装光纤电视,但是没有安装上这样一个情况;

5201091日被告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被告说不是其不安光纤,而是酒店不同意安装,如果酒店同意安装的话,被告没有问题,这也是被告写给高新法院的材料;

6201092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工作笔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原告表示了不能安装光纤的症结点不在光纤公司而在酒店方;

7、成都市金牛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诉讼》;

82010108日豪阁酒店出具的《说明》。

证据78证明本来光纤公司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后来他们说如果原告能与酒店方说好,就给原告装光纤,于是原告就将光纤公司撤了,再后来,原告就与酒店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说同意原告在不影响酒店整体外观及结构的情况下安装有限电视光纤;

920101012日原告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光纤公司排除酒店方面的原因,就应该给原告安了,可原告起诉后,光纤公司又跟法院说是酒店变卦了,不是光纤公司不安。所以原告等到酒店确定同意安装后再起诉;

10、原告的暂住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资格申请安装光纤电视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予认可,用户手册确实是被告公司发的,但是必须要有产权证才能安装。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其要安电视信号线的房子是属于一环西三段1号的范围内,第三人没有意见,但如果不是一环路西三段1号的范围内,第三人就可能拒绝安装,现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要安装信号线的房子是什么房子,那个附16号是不是一环路西三段1号的范围内的,原告又没有提交产权证,第三人那里又没有附16号的门牌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户手册》、证据2《成都有线电视网络简介》、证据3豪阁商务酒店2010831日的《说明》、证据4原告于2010816日的《民事起诉状》、证据5被告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091日的《情况说明》、证据6本院201092日的《工作笔录》、证据7成都市金牛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诉讼》、证据8豪阁酒店2010108日的《说明》、证据9原告20101012日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的民事起诉状、证据10原告胡玉娟的暂住证复印件,均是案件事实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客观材料,可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用,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关于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综合阐述。

被告成都有线电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1《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规定的是网络,网络与用户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这个规定说的是被告要将网络合理分布,实行统一规划、是说的是网络公司内部要良性竞争,没有提到对用户怎么样,被告应当将该条的文义搞清楚,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2、技术规范就是说被告该如何做,是一种技术性的规范,规范的是被告的技术参数,上面也写了适用的范围(宣读该证据上的范围第一项内容),该证据上的范围就没有包含用户,被告无法指出具体是什么,所以该范围不包含用户。

第三人豪阁酒店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人豪阁酒店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综合原、被告、第三人的陈述和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胡玉娟系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1号附16号商业店铺聘用的务工人员。原告提交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和《暂住证》显示,原告于200894日即取得了暂住地址在该商铺的《暂住证》。据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原告大约在2006年起就开始向被告申请安装有线电视无果。2010816日, 原告向本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实践社会承诺,如诺为申请入网的原告建立有线电视网络服务与用户的关系,安装电视光纤。该案立案前,本院对胡玉娟 和成都有线电视公司进行了诉前调解。成都有线电视公司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陈述:不能为原告安装有限电视的原因系原告紧邻的豪阁商务酒店“内部的光纤 电视系统是其自行招标安装的,我公司(即本案被告成都有线电视公司)只负责提供电视信号。由于酒店内部系统为暗装,如果商铺(指本案原告)要求安装,必须 从酒店敷设明线……”,被告和第三人协商敷设明显,因第三人不同意敷设明线,导致被告无法受理原告的安装申请。本院诉前调解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于201011月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2010)金牛民初字第3905号案】,要求豪阁酒店配合安装有限电视光纤。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和第三人于20101024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成都迪顿投资有限公司豪阁商务酒店同意原告胡玉娟在不影响被告成都迪顿投资有限公司豪阁商务酒店整体外观及结构的情况下安装有线电视光纤”。

20101213,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安装有线电视,登报收回虚假承诺并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具体诉讼请求详见前文)。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交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涉案房屋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以证明原告有权在该房屋中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经本院重新给予7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及数次当庭释明不提交上述证据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旧拒绝提交涉案房屋的有关权属证明、原告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有关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承租人姓名等证据。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曾于20101018日具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勿再惺惺作态,赶快按照(原告已经承诺的)合同要约履约安装电视信号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赔偿原告多次奔波劳累费伍佰伍拾元”。于20101012日具状本院,要求“请判被告不得在障碍消除之后另寻无理借口蓄意弯酸为难新用户,立即着手为原告安装电视光纤线。判赔请托调取工商执照费、打印费、复印费、交通费共肆佰元”。

本院认为,在科技和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收看电 视系公民接收外界信息、了解世界和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有线电视系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其安装和信号接收均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条件限制,需要安装射 频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等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安装或接入上述高技术设备不仅需要符合安装的技术和物质条件,而且在某建筑上 申请安装上述设备或接入线路,系在该建筑物上的添附行为,申请人应提交涉案建筑物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有权在该涉案建筑物上申请添附上述有线电视技 术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合法所有或占有、使用涉案建筑物或得到合法所有权人、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许可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涉案建筑物的房屋所有 权证、购房合同、临时建筑许可证、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建筑物的证明材料等、原告取得的合法授权文书等)。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专门给予7个 工作日的举证期限并数次对证明责任进行释明,仍旧拒绝向法庭提交涉案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姓名或其他原告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益的证据材料,其申请就涉 案建筑物安装有线电视缺乏基本的权利基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安装有限电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审理被告连篇 累牍的无尽谎言之事、判令被告登报收回‘为用户提供近距离入网’和‘一个电话解决所有问题’之假话、大话、空话,赔偿被假、大、空话伤害的原告的四年损害 损失10 000元,查档、制状、复印等费用400元,共计10 400元、 请求人民法院请两名其他有线电视安装知识的专业人员出庭鉴定本案原、被告所争议得安装争论、鉴定所有费用由没有道理的一方承担”等等,均是建立在原告有权 申请被告为涉案建筑物安装有线电视的基础之上,因缺乏必要的权利基础和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因此一并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玉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胡玉娟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永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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