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概括来讲,实践中,判断合同权利转让是否成立,一般考虑如下条件: (1)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这是在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以及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债权。 在本专栏“股权、债权转让纠纷案中”的原告某水利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某石油企业借款纠纷案中,由于我国是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进行拆借的。某水利公司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其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水利公司与源通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符合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而具有有效性。因此,由于合同转让只能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某水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某实业公司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所以债权转让的前提就不存在。 (2)合同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合同一经订立,新债权人即取代原债权人地位。”第400条规定:“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可以让与,但是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禁止转让的情形是: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这主要发生在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之中,例如代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 (3)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权转让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呢?各国立法采取了三种不同的规定:①自由主义。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只要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德国法即采用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人发生变化,其履行行为就有可能戚为原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新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②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受时通知债务人,必须在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的通知后,债权转让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即采取此原则。这一立法选择有利于维护经济交往稳定进行。③同意主义。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经得债务人同意。 2.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后,涉及原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变更,在权利转让人(原债权人)、权利受让人(新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系列的法建关系。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1)从权利随合同权利转让而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的从权利是指与主债权密切联系,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担保物权就是典型的从权利。因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因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保证债权、因定金合同而产生的定金担保等,都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2)债务人抗辩权转移。《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