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转让 >

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与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0-10-24 18:2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您最值得信赖的成都合同律师——尽在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

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中因某种原因也可能发生权利义务变更与转让的情形。变更与转让需要遵守一定规则、遵照一定程序,否则就可能导致违约。守约方也要注意对方的手续合法性,并及时提出异议或抗辩,否则合法权益也会得不到有效保护。

  一、变更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1.协商一致原则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当每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变更的内容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租赁十间办公用房,后改为租五间。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更,比如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比如,原定出卖人送货后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应当指出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虽然从广义上讲,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原因,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制度调整的。所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3.履行必要的程序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4.变更的形式要求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做出过规定,明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及债权人发出的变更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

规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

    5.变更不明确的后果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30。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15。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15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1.不得转让的权利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款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2.权利转让中注意事项

    (1)通知义务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

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撤销受限制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

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3.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辨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作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看,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1.合同义务转移的情况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2.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区别

    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5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3)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比如,合同义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夏行,债务人就可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4.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转移的情况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承担。但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2)必要转让手续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

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合同中又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不必再经有关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必到有关部门再去办理批准手续了。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征询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2.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产生的风险与防范

    1.分立与合并的概念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法人承担。当事人合并和分立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一般不通过合同来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合同法对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做出了专门规定。

    2.分立或合并后的债务承担

    当事人分立和合并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一些法人或者组织假借分立或者合并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针对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的情况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本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移转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法人、其他组织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新的法人或者组织。无论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债权及债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分立或合并的必要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该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所以,企业法人分立的,还应当到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使债权人能了解企业的变更情况。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外资企业出现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情

    199810月,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6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800元,合同总价款计7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约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220。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第一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第一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第一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l2月20,第一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应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该合同变更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可以变更的法理在于合同自由,合同都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当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本身是一种合意,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变更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自由签订合同。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合同如仍继续履行,很可能发生对双方不利的后果,并且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时,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更好地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自发调节作用。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在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义务人不得以协商为由拒绝履行。

    实践中,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出现的纠纷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即合同被视为未变更。

    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已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因而产生了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糊,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8条规定,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合同推定为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某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合同对住宿的约定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由于旅行社未能招揽到足够的游客,旅行社取消了团队行程。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请他随另一家旅行社去内蒙旅游,并且住宿已经变更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王先生拒绝了旅行社的要求,并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

    旅行社转让义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旅游合同的转让有其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就合同的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和变更,这自然包括合同的转让。当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了合同纠纷,最后旅游者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主要原因是双方虽然进行了有关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所以,尽管合同法允许合同转让,但转让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其转让无效。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双务合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对价,任何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同样,义务的履行必然导致相应权利的取得。具体来说,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具有的权利是向旅游者收取团款,必须承担的义务是按约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旅游者的义务是向旅行社支付团款,其权利是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换句话说,旅行社的收款的权利是以履行服务义务与旅游者享受服务支付团费是完全对等的。在旅行社的操作程序中,当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了足额的团款,也就意味着旅游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拥有了按约得到服务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旅行社接受了旅游费用,这就表明旅行社已经行使了合同权利,必须履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简而言之,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该旅游合同的债权人,旅行社则是旅游合同的债务人。所以,我们可以推定,在旅游合同的实际转让中,旅行社所能够转让的是旅游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旅游合同权利,即把应当按约由自己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上述案例为此类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l.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3.合同债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难看出,不论是债权人的转让,还是债务人的转让,发生变化的是合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内容,如果是合同内容的变化,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合同转让,而是合同的变更。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权利不尽相同,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合同法对他们在转让权益和义务时的要求有质的不同。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具有处分权,债权人对债权的处理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债权人还是第三人来享受合同权利,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合同法只要求债权人在权利转让时,通知债务人即可。相反,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如果债务人将义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就存在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取得受到威胁。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履行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义务,而不仅仅是通知债权人。

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合同后,假如难以成团,就必须将事实真相告知先生,取得先生的谅解,在征得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将先生出游计划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并不能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档次和质量。而事实上,旅行社不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征得旅游者王先生的同意的义务,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新的旅游合同将住宿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同样事先没有征得先生同意,任由旅行社的单方决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案例中,旅行社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即旅行社转让合同义务时,没有取得旅游者王先生的同意;转让后的旅游合同对原合同住宿标准和档次作了实质性的改变,旅行社的违约显而易见。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该旅行社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先生也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避险方案:

       对变更与转让方,要做到手续完善、合法,权利转让要通知,义务转移要获得同意,需要批准手续的要办理相关手续,总之要尊重对方权利、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否则会招致违约或侵权。对相对方,要认真审查变更转让方的通知,及时提出异议或行使抗辩权,不能简单否定,更不能漠视不管。必要时,及时行使诉权主张变更或转让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