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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债权转让纠纷案

时间:2010-10-11 13:5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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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某水利公司。

    被告:某实业公司。

    被告:某石油企业。

    2002年9月11,某水利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及前源公司签订《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中载明:源通公司系某实业公司与前源公司于19938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前源公司是某水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方协商同意,将前源公司持有的源通公司全部70%的股份转让给某实业公司,某水利公司将持有源通公司的债权768万元人民币(源通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借款76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某实业公司,前源公司不再享有源通公司的权利和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某水利公司不再享有源通公司的权利;由于前源公司是某水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源公司同意某水利公司为其股权转让费的受益人,并同意将某实业公司应支付给前源公司的股权转让费转付给某水利公司;经三方商定,前源公司股权转让费及源通公司向某水利公司的借款共计1050万元人民币一并由某实业公司支付给某水利公司(其中包括源通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借款768万元人民币);如果某实业公司未能如期如额支付上述款项,某水利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短期利率的有关规定计息;本协议签署后,由某实业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源通公司变更的一切事务,包括因股权转让的善后处理等相关法律手续,所需费用由某实业公司承担;前源公司与某水利公司协助办理。三方还约定,由源通公司出具书面《债务确认函》确认源通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借款768万元人民币的债务。该《债务确认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某实业公司在这份协议上签字,前源公司与某水利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与此同时,某石油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某实业公司就商户协议所列的1050万元人民币付款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担保书自《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之日起同时生效

    另查:源通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源通公司曾于2001727《债务确认函,其中载明:我公司自1993年至2001年期间向某利公司借入768万元人民币,已做会计账务处理,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我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确认上述款项的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明,某实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陆续向某水利公司支付人民币290万元。

诉辩

    原告某水利公司诉称:l9938月,某实业公司与前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源通公司。2002911,某水利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及前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与此同时,某石油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出具担保书,作为《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经某水利公司催要,某实业公司于2004年向其支付290万元。此后,某水利公司继续催要,但是某实业公司拒不还款,而某石油公司也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判令某实业公司与某石油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6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l8136万元(暂计至200711),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1)2002年9月11某水利公司、前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属违法无效协议,某水利公司无权依据违法无效协议主张权利。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而某实业公司与前源公司于l9938月成立的源通公司与某水利公司768万元的借款行为,明显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而且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进行所谓的债权、债务转让。由于基本债权违法无效,那么,由此立生的担保债权当然也就无效。某石油公司对于上述违法无效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法律关系也属无效担保。第二,关于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约定也属于无效协议。因为作为股权以及债权转让协议,2002911某水利公司、前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源通公司作为协议中的转让方盖章认可,且至今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综上,该协议中股权、债权转让的条款由于缺乏必要的主体,同样属于无效协议。虽然某实业公司已经就协议中股权部分进行了履行,但却改变不了协议无效的性质。(2)本案应直接判决2002911某水利公司、前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属违法无效协议,并驳回某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某水利公司所主张权利的协议本身就属于违法无效协议,某水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依法不享有撤诉权。综上所述,2002911某水利公司、前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属违法无效协议,某水利公司无权依据违法协议主张权利,所以其诉讼请求应当给予驳回。

    被告某石油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某实业公司相同。

    审判

    ()对于某水利公司是否有权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前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认定

    源通公司系某实业公司与前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港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定,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出资时,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据此可以认定,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转让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某实业公司与前源公司在《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前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源通公司全部70%的股份转让给某实业公司,但某水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前源公司与源通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业经原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某水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从源通公司受让的债权合法有

效。据此,某水利公司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前源公司股权转让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某水利公司是否有权向某实业公司主张源通公司借款的认定

    某水利公司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其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水利公司与源通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符合我国有关会融法的规定而具有有效性。如前所述,合同转让只能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某水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某实业公司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源通公司:据此某水利公司向某实业公司主张源通公司的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某水利公司是否有权向某石油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定

    《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对于某水利公司以及某实业公司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的从合同,某石油公司向某水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某水利公司要求某石油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合同法》第8条、第79条,<担保法》第5条第l款,判决如下:

    驳回某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末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是要式法律行为,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转让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一定要件,履行相应手续才能使法律关系生效的法律行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特殊性在于转让的股权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不仅应遵守《公司法》,还必须遵守相应特别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定,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出资时,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据此可以认定,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转让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股权协议因此是无效合同。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合法有效,并且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内容。但任何债权债务转让的前提都是该债权合法有效。而我国是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进行拆借的。由于某水利公司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其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水利公司与源通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符合我国有关金融法的规定而具有有效性,所以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债权债务转让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保证之债附属于主债务存在,如主债务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效力的,保证的成立以有效成立的主合同成立有效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某石油公司做出担保的协议书《源通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因此该担保也无效。因此石油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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