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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

时间:2015-04-01 09:5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基本规则。合同履行的原 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但它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基本规则。合同履行的原
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但它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毕竟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履行领域,例如,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就
不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它只是合同法的特殊原则。
《合同法》第60条实际上规定了两项原则,即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和依据诚信原则
履行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包括情势变更原则。下面分别阐述。
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其合同
项下的义务。换言之,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
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例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
务或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确定了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具体来说,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必须严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首先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据合同约定
全面履行义务,即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
数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均可构成违约。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必须遵守规则的具体要求,也是合同拘束力的直接表
现。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强化人们诚实守
信的道德观念,从法律上鼓励和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
德的主要内容。任何违约行为都是不信守诺言、不符合道德的行为。所以合同的
全面履行原则,既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也是强化商业道德的要求。
    2.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则应当按照合同填补漏洞的方法确定
其义务,并以此作出履行。但如果完全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和填补合同
漏洞,或者依据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则不属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而属于
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
的规范主要是任意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合同有约定
的,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换言之,当事人在确定履行义
务时应当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义务的任何违反都构成违约。但除当事人特
别约定之外,法律还例外地规定了强制性义务,即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该法
定义务都应当纳入合同关系而成为合同义务。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
含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作出履
行也属于全面履行的范围。例如,合同对履行期限、价款、质量、履行地点、履
行方式等缺乏约定,依据《合同法》第61条或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全面履行
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面实现,也属于全面履行的内容。但
依据诚信原则确定的附随义务所作出的履行,属于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范畴。
    3.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原则。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针对各类合同的履
行而设定的。在双务合同中,判定当事人全面履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如果合同
未规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则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①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义务,
另一方在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可见同时履行是双务合同
的当事人在合同无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美国统一商法
典》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是买受人付款义务的条件,因此,货物的
交付和价款的支付应当同时进行。《商事合同通则》第6.1.4条规定,在合同当
事人能够同时履行的限度内,则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情况有
相反的表示。所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其义
务。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这实际上是全面履行原则在双务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4.合理信赖原则。按照合理信赖原则,一方实施某种行为之后,若使另一
方对该行为及其后果产生合理信赖,则一方应当按照另一方合理信赖的方式来合
理行事。《商事合同通则》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②在《欧洲民法
典草案》中,称之为“合理期待原则”,并在第3 -1:  104条原则性地对此进行规
定:“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在合理期待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彼此合作
的义务。’’严格地讲,合理信赖原则在合同的各个环节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在履
行阶段尤为重要。例如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一方负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义务,
其向对方宣称自己已经报批,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为此进行了合同履行的大量
准备工作,最终因为合同未能报批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则构成对合理信赖原则的违
反。按照合理信赖原则,双方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且当事
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协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
履行并不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不仅债务人必须依据
合同的约定作出履行,而且债权人也必须及时地接受履行。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当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
    5.对无正当理由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全面履行原则意味着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
同有效成立之后,未经对方同意,当事人一方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不得单方面
解除合同。即使享有解除权,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行
使解除权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如不享有法
定和约定的抗辩权,则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即使享有抗辩
权,也必须依据诚信原则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抗辩权,造成他人的损害。一方违
约以后,另一方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总之,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所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是一项内容极
为广泛、含义十分丰富的原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首要原则。由于合同履行是合
同法的核心,所以全面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法所强调的首要原则。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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