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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反索

时间:2010-10-14 00:5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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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是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给付价款导致的诉讼,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亦可提起诉讼(包括本诉和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的作用:(1)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2)对抗(平衡)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承包人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包括施工进行过程中的阶段性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时间的延误。若工期延误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或赔偿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在确定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发包人盈利损失;(2)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和误工费;(4)由于本工程延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

  2.承包人施工缺陷

    施工缺陷指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修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依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

    当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质保金等合同约定款项)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中扣减相应的款项。这里需要说明,上述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款项的事项需要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中约定,否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将款项直接给付分包人。

     4.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放弃工程索赔

    如果发包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终止承包人的继续施工,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重新发包给新的承包人,并仅支付给原承包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且可以要求原承包人返还多收的部分工程款。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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