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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

时间:2010-12-21 22:3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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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定作方)应注意事项

1.原材料

2.定金与预付款

3.技术资料保密

4.质量及保证期

5.转包

6.违约责任

乙方(承揽方)应注意事项

1.定作方资格

2.定作方材料

3.验收标准与方法

4.协助履行义务

5.变更解除合同

6.留置权   

承揽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承揽合同概念及种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方,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合同,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日常生活中,都无处不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都是归类为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承揽方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交给定作方,并由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设备的;由定作方提供的半成品加工成成品的;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加工成家俱的:

  2、定作合同,是承揽方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定作方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定作方接受该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又写作定做合同。日常生活中见得较多的有定做设备、定做家俱、定做服装等。

  定做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就在于原材料是由谁提供的: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就是加工合同,否则就是定作合同。当然,现实生活中经常也会出现加工合同与定做合同的混合现象,如合同双方都可能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但是,只要明确了以哪一种形式为主,解决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难。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方为定作方修复损害的特定物品,由定作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等。

  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经验,制作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如见得最多的是资料复印。

  5、测试、检验合同,是指承揽方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设备就定作方提出的特定物的性能、问题等内容进行测试、检验,并将结果提交给定作方,由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常见的有鉴定某种事务性质的合同、化验某种结果的合同等。

  此外,测绘合同、非为建设工程而进行设计的合同、翻新改造合同、印刷合同、翻译合同、医疗护理合同本质上都属于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揽合同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方必须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方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应当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方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方是根据承揽方的条件认定承揽方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方的,定作方注重的特定承揽方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方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方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方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方承担责任。承揽方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方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方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方要求报酬。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

  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作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且未告知或提醒承揽方的除外。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作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三、承揽合同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承揽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主要有3种情况。

  1、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定作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决定解除台同。这是我国合同法中为数不多的可以一方合法解除合同的规定之一(另一个是委托合同)。原则上,定作方解除承揽合同无须提供理由,但必须对承揽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定作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方可以催告定作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揽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定作方怠于履行合同协助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落空,承揽方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对方赔偿。

  3、承揽方擅自转包未征得定作方同意的,定作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方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方负责;未经定作方同意的,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于对方承揽能力的信任基础上,因而,对于未经定作方同意就擅自转包的行为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忠实地维护定作方的利益。定作方解除合同后,依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4、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包括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此外,承揽方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的、定作方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成果的、承揽方或定作方被宣告破产的等都可以构成承揽合同的终止。

甲方(定作方)签订与履行合同

甲方(定作方)签订与履行合同应注意:

一、原材料质量

在承揽合同中,既可以由定作方自带材料,如自带木料打制家俱;也可以约定由承揽方提供材料,如定做家俱。对于承揽方提供材料的,定作方应特别注意:

  1、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决不能笼统地说以什么材料制作,因为同样的材料由于出自不同的厂家,质量、规格、价格都可能有悬殊的差距。

  【案例】

  张某来到威达印刷厂要求印刷一批广告张贴传单,双方口头大致约定了广告张贴传单的数量和版式等,但未对纸张、纸质进行约定。期限届满,张某前去取广告传单时发现,印制出来的广告传单离自己的要求相距甚远,因而拒付酬金,结果成讼。据查证,张某与印刷厂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了广告传单的总数、版式、纸张型号,而对于纸质本身并没有做出特别约定。而印刷厂按照一般的广告张贴传单的要求采用了质量较好、价格偏高的纸张。张某的原意是使用质量一般、价钱便宜的纸张。由于张某并没有明确纸质的规格,印刷厂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而判决张某支付款项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实际上,纸张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不同,质量也差别很大。如果定作方不明确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价格等条款,最终吃亏的肯定是定作方。本质上,承揽方都原意向定作方提供质量好、价格高的原材料,因之其获得的利润也相应较高。因而,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对于定作方最有利的办法是预先明确约定使用那一种规格、型号的材料,甚至还可以指定生产厂家。如以文件复印为例,如果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必须使用A460克、北京产三一牌复印纸进行复印,纠纷就不会出现,质量也较符合自己的期望。

  2、在合同中要明确原材料的担保责任。

  所谓担保责任,就是指由当事人对于提供的产品做出两方面的保证,即一方面要保证该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能够达到指定的目的;一方面要保证该产品的所有权不会产生纠纷

  【案例】

  陈某摩托车后刹车线坏了,前往某摩托车维修点修理。修好后,陈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遇事紧急刹车,不料刚换的刹车线断了,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陈某要求维修点重新修理并承担受伤的医药费,未果,因而成讼。法院审理查明,维修点系使用假冒劣质刹车线质量不合格导致断裂,因之判决维修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尽管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但也有共通之处。在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中,尤其是在维修合同中,承揽方使用的零部件一般都是购买的产品。本质上,在承揽方与零部件销售方之间存在着产品买卖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关系,但直接承受该零部件产品的定作方与零部件出售方却无这种关系。如果零部件本身质量有问题而导致损失时,定作方可能一时并不能直接找到出售方,其受保护权利(索赔权利)就可能无所着落。而实践中,承揽方为了降低成本、牟取高额利润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为了确保定作方的合法权益,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要求承揽方对零部件提供担保,即该产品一经发生损害,由承揽方先行承担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款项,以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著名的定金罚则。

  【案例】

  马某前往家俱市场购买结婚家俱,经过考察,发现大华家俱城的一套标价12 000元的家俱比较满意,遂决定购买,但是大华家俱城的工作人员告知此是样品,仅供参观,需要该款家俱的必须订购。马某遂当即表示决定订购,支付了5 000元定金。大华家俱城告之10天后来验货。3天以后,马某又在红叶家俱城发现了另外一套感觉更好的家俱,且售价只要9 000元。马某权衡之后,决定购买红叶家俱城的家俱,于是与大华家俱城联系退货。大华家俱城以家俱正在制作中,不同意退货。经过进一步协商后,大华家俱城同意马某取消订货,但是不同意退回马某支付的5 000元定金。双方因而成讼。

  本案中,定作方的马某支付定金要求承揽方的大华家俱城为其打制家俱,尽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的约定非常明确且已经支付了定金,合同已经成立是毫无疑问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大华家俱城收取的定金能否返回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马某反悔,应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但是《担保法》第91条又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20%。马某与大华家俱城约定的家俱的价格是12 000元,马某支付的定金为5 000,已经占总价款的40%强,远远超过了20%底线。因而,马某有权要求大华家俱城返还2 600元,剩下的2 400元作为定金罚则对马某违约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定作方与承揽方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一般都抱着极高的诚意,因而,以定金方式或预付款方式支付给承揽方的金额都比较可观。

  但是,随着市场的变化或者个人偏好的改变,往往又会生出一些后悔甚至违约。这时,由于定作方已经支付了不少的定金,往往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因此,为了避免被动,定作方在定金或预付款问题上切记两条:第一、定金的总额绝不要超过总价款的20%,原则上,定金支付得越少,对于定作方就越有利;第二,支付给承揽方的款项最好书面约定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这一点只要收取款项的承揽方在收条上写明就行。按照法律规定,定金适用于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则必须全额返还,因而,两者之间的法律后果有迥然之别。

  对于超出定金比例部分的款项应该认定为预付款,在合同解除时,定作方有权利取回。

三、资料保密

很多时候,承揽合同都是由定作方提供图纸或进行技术指导,定作方按照承揽方的指定要求生产定作物。一般而言,图纸或技术带有很强的商业秘密性质,能够给定作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而对于图纸和技术进行保密对于定作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定作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资料、图纸的保密事项,包括保密范围、程度、期限以及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

  小龙龙经贸有限公司新开发设计了一款儿童服装,市场前景看好。小龙龙选中了友谊成衣厂为其生产,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款和交货期限等等事项。该款儿童服装首期交付投入市场后,销路非常看好。但接着小龙龙就发现市场上也出现了该款童装。经调查发现,该款童装系友谊成衣厂技术人员出卖小龙龙技术资料给另一企业的缘故。小龙龙公司要求友谊厂承担技术泄密导致的市场损失。

  对于尚未投入市场的服装款型,当然有很高的机密性,是属于绝密级的商业秘密。友谊成衣厂技术人员擅自处理他人的商业秘密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小龙龙公司来说,资料泄密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难于估量的。本案中,友谊成衣厂技术人员泄漏小龙龙公司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实践中,为了尽量减少商业秘密的泄漏,定作方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加以保护: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纸、技术等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要求、期限和违约责任,以促使承揽方重视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好由定作方提供技术人员亲自指导,把技术的核心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以确保商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四、定作物质量及其保证期

质量标准和要求一般由定作方提出或由承揽方提出经定作方确认,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未作明确约定的,定作物应当具有同种类物的一般质量水准,并适合于通常的使用目的。如手表的维修,尽管没有特殊的标准,但是却有实用的标准,即保证维修以后能够正常运行。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当由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外,应当由承揽方负责保证维修、重作或赔偿损失。

  【案例】

  李某的汽车发动机发生故障,送至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当时约定,如果汽车维修以后30天该部位发生故障的,由维修站免费重修。汽车维修完毕,李某按时接车并投入日常营运,但一个星期后,维修部位又发生故障。后经有关部门检测,维修站维修中存在故意的瑕疵,维修工作不彻底,因而李某要求维修站免费重修并赔偿因之造成的损失。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多,此类汽车维修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汽车维修业内竞争激烈,许多汽车维修部门为了获取利益,甚至不择手段给汽车设置陷阱,许故障表面上已经维修完毕,实际上并没有彻底根除,因而,汽车经过一段时间又会出现故障。待到故障出现以后,车主找上门来后,维修站又说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故障发生的。因而,对于诸如汽车维修这类事情,由于质量难以完全依照某一个标准进行检测,或者是临时的检测也无法完全找到缺陷的,定作方就应该与承揽方约定一个质量保证期,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个部位发生故障的,都由承揽方重作,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就本案来看,维修站应该为李某承担重修的责任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而就汽车维修的保证期来看,除了保证日期之外,还可以采取行程公里数的方式确定质量保证期。

五、转包

承揽合同履行中,经常出现承揽方将承揽工作转包的情形,经常损害了定作方的利益,因而,为了保证定作方利益,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承揽履行的方式以及转包的条件,一旦承揽方违反约定的,定作方就可以及时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合同法只笼统地规定了承揽方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需要征得定作人的同意,而对于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则无需定作人同意。但是什么是主要工作、什么是辅助工作,法律并未作明确界定,而是要以具体情况而定,由合同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案例】

  华为公司为装修办公楼,委托百嘉建设装饰装修公司为其加工安装办公室门窗。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百嘉建设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华为公司发现所有门把手和窗折叶都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显然是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并且已经导致门窗外观和实用性严重受损。经了解,百嘉建设公司由于人手不够,将加工门窗把手和窗折叶的工作交给创业装修公司做。华为公司遂以百嘉建设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诉至法院。

  本案中,门把手和窗折叶是否构成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工作是华为公司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一般房屋整体装修合同中来看,门把手和窗折叶显然无法构成主要工作,而只能构成辅助工作。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254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而,百嘉建设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门把手和窗折叶)交付给第三人创业公司完成,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约,但是百嘉建设应该对创业公司的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实践中,为了减少纠纷,定作人最好明确能否转包的问题,不管对于主要工作或是辅助工作,都可以明确规定能否转包。一般而言,可以在3个方面予以明确:第一、可以约定是否转包,转包的范围包括哪些;第二、可以约定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全部工作,不能将任何工作交与他人完成;第三可以约定承揽方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与他人完成,甚至将全部工作交与他人完成,但是质量应该由承揽方负责。如果承揽转包以后质量有新的承揽人负责的话,还不如直接与新承揽人签订合同而无须经过原承揽人转手,这样在经济上也节约些。

六、违约责任

对于承揽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方则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修理

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方可以要求承揽方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定作方自行修理的,由承揽方承担费用。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方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重作

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方可以拒收,要求承揽方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方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减少报酬

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

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4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方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承揽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承揽方按约定向定作方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方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乙方(承揽方)签订与履行合同

乙方(承揽方)签订与履行合同应注意:

一、    定作方资格

一般的承揽合同,只要承揽方与定作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就没有其他风险,但是有许多特别的情形还是需要承揽方对定作方的身份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案例】

  一个自称刘华的男子到顺达汽车维修部要求提供帮助,称其是一长途汽车司机,在与朋友吃饭过程中不慎将钥匙丢失,要求顺达汽车维修部配制新钥匙。维修部随即派出员工偕刘华前往。在配制钥匙过程中,真正的车主报案,刘华逃走,而顺达的员工被现场抓获。后经查明,顺达维修部员工确实不知情,才脱得干系。

  承揽方在接收承揽合同时,对于下列几种情况审查定作方的身份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一、承揽标的是国家不允许或须经国家允许而未经国家允许的物,诸如枪支、弹药、毒品、出版物、单位印章等等,应严格审查定作方资格。国家对上述物品进行严格限制,严厉禁止私自加工制作。凡是涉及上述物品的加工承揽要求,都要查清定作方的身份,明确对方有无相应的资格。对于不享有相应资格的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应该拒绝为之服务。否则,可能给承揽方自己增加极大的麻烦。

  第二、承揽标的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侵犯的,如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熔铸金银、开启指定地点的锁具等等,应严格审查定作方资格。上述承揽标的经常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如果承揽方疏于审查,将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承揽方审查定作方的资格一般审查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明定作方可以合法持有或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文件,如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该审查定作方是否持有国家颁给的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属于代理的,还需要查看授权文件。另一个是定作方承办人的真实身份,只有确系定作方授权的人员才有资格前来承办承揽加工事宜,否则,也可能给承揽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原材料质量

原材料直接关系到定作物最终效果,影响到承揽方报酬能否得到兑现,因此,对于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来料加工的,承揽方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

  华茂毛纺厂为物华宾馆翻新棉絮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价格、取货期限等事项。物华宾馆将旧棉絮以及新购棉花运来后,华茂毛纺厂未经仔细验收即开始进行翻新。在翻新过程中,华茂毛纺厂发现物华宾馆运来的旧棉絮存在着许多质量问题,包括吸水严重、发黑,甚至还有些棉絮中包藏着化纤织物,翻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毛纺厂要求宾馆收回无法翻新的旧棉絮,但宾馆否认其旧棉絮有质量问题而成讼。

  本案中,华茂毛纺厂对接收加工承揽的材料疏于验收和检查,导致被动,教训是很深刻的。如果毛纺厂在接收原材料时能够进行质量检查或者进行相关约定,就不会出现上述现象。在实践中,对于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承揽方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原材料的验收标准与方法,对收到的材料及时进行验收,有问题的,及时向定作方提出,并要求定作方明确表态,做到在源头上杜绝质量隐患。

  第二、在合同中约定对原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期限的作用是为了发现表面难于未能及时发现的隐性质量问题。承揽方可以根据加工承揽的进度,与定作方约定一个比较合适的质量异议期,只要在异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一概由定作方责任,但是承揽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在合同中约定原材料的损耗标准。这是承揽方与定作方签订合同中最容易忽略的地方,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承揽方应该与定作方约定损耗幅度,规定在什么幅度内的损耗由定作方承担,超出的部分由承揽方承担。

三、原材料或定作物风险承担

原材料或定作物风险是指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或者加工完成后的定作物发生灭失、毁坏的情形,以及由于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图纸或技术导致加工承揽失败的风险。根据一般法律规定,原材料或定作物在承揽方占有时发生风险的,原则上由承揽方负责,但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案例】   

芳华服装厂为船山学校来料加工制作一批学生校服,双方约定了质量、数量、报酬以及交货期限等事项。在加工期间,因为打雷导致发生火灾,结果穿山学校提供的所有原材料付之一炬。穿山学校要求芳华服装厂如期交付校服,芳华服装厂以发生火灾,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灭失为由而成讼。

  本案中,是加工承揽过程中经常碰到的原材料或定作物灭失现象的一种,其他还包括诸如停放在维修站的汽车被盗、原材料被盗、定作物被毁坏等情形。法律一般都要求承揽方在承揽过程中,要负担起保管原材料或定作物的合同附随义务,如果有重大过错导致原材料或定作物灭失或毁坏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事故或损害,承揽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因而,为了明确双方之间在定作物或原材料风险责任的分担,承揽方可以与定作方进行约定。

  在实践中,应该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约定:

  第一、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原材料或定作物灭失、毁坏的责任分担问题。承揽方可以与定作方约定,对于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灭失的由定作方承担;由承揽方自己提供原材料而导致灭失的责任由承揽方承担。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范围,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由于雷击、地震、洪水、风灾等导致损害都认为是不可抗力,而盗窃则不认为是不可抗力。

  第二、原材料或定作物本身发生损害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个主要是指原材料或定作物的性质致使在加工承揽过程产生的风险,如辐射、爆炸、慢性病等等。我国法律对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规定的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风险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原材料或定作物致害的,在哪些情况的责任应该由承揽方承担,哪些情况的责任由定作方承担。

  第三、原材料或定作物成品的风险承担问题。所谓产品风险是指承揽方依照定作方的要求加工承揽而面临着无法制造出产品的风险。这种情况尽管比较少见,但是一经出现就可能意味着承揽方的报酬落空,对于承揽方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风险。为了确保承揽方不作无用功,承揽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依照定作方提供的技术图纸、技术要求或原材料进行生产而确实无法生产出产品或者生产出的产品成本过高的,定作方仍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四、定作物验收标准与方法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定作方对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接收的标准和方法,因而,定作方采取什么方法和标准对定作物进行验收对于承揽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承揽方应该主动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定作物的验收标准与验收方法。验收的标准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基本相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确定;无以上标准的,依合理的标准确定。封存样品的,双方在约定时间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有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参照图纸、技术资料验收。验收可以采用抽查、普查、试用等方法。验收标准与方法明确以后,承揽方只要按照指定的要求制作的,定作方就必须接受,承揽方也相应地处于主动了。

  【案例】

  宏大商场有限公司委托梅林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制作一批商场女服务员工作服,双方约定了工作服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取货日期。宏大商场向梅林公司提供了服装图纸和原材料,梅林公司依照宏大商场的要求进行了生产。验收时,宏大商认为梅林公司没有按照指令加工服装,员工无法穿用,因而拒付加工费用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查明,梅林公司加工制作的服装符合宏大商场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之所以加工出来的服装员工无法穿用是由于图纸的原因,与梅林公司无关,法院因之判决,宏大公司必须支付加工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梅林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是按照合同约定制作服装,因而,因之产生的后果由宏大商场承担。

  其实,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承揽方还应该在合同约定,定作方接受定作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以避免定作方的无限制纠缠。可以约定,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方。定作方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方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定作方协助履行义务

由于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的,经常出现由定作方提供图纸、资料,甚至还包括承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的,而这些问题一般都可能涉及到原材料或定作物质量、价格以及验收问题等等。定作方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定作方提供协助,定作方提供协助的时效和范围以及承揽方自主采取措施权利范围都应该预先约定。

  【案例】

  顺风汽车修理厂在修理蔡某送修的汽车过程中发现了新故障,且该故障会影响原先约定修理部位的效果,但是扩大修理又要增加费用。因而,汽修厂与蔡某联系是否将故障隐患一并修理,但蔡某迟迟未予答复,最后,汽修厂决定对该部位予以修理。蔡某取车时,汽修厂告知已经扩大了修理部位并要追加报酬,蔡某拒绝而成讼。

  本案中,汽修厂发现了汽车的新故障并告知蔡某是否修理,实际上是要求蔡某对汽修厂承担的一种承揽合同的协助义务。由于蔡某怠于履行这种义务,致使汽修厂自主决定扩大修理范围,在理论上汽修厂并无过失,而且是为了蔡某的利益服务,但是由于实现没有约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应对方略,结果导致纠纷发生,尽管最后蔡某还是支付了扩大修理部分的费用,毕竟发生了纠纷,对于汽车修理厂的声誉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定作方的协助履行义务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最主要表现为承揽方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图纸、技术要求存在问题需要定作方做出决定后才能继续加工承揽的协助义务。实践中,对于定作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如何处理,承揽方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定作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一般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经承揽方3次催告以后,定作方仍然不履行的,承揽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经承揽方3次催告以后,定作方仍然不履行的,承揽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行动。

六、定作方变更、解除合同及其责任承担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定作方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造成承揽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为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承揽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该积极与定作方沟通。

  【案例】

  某工业学校委托新华印刷厂印制一批讲义供学生使用,双方就数量、质量、价款等作了规定,并约定2个月后取货。l个月后,学校要求改变讲义的版式以及部分内容,但印刷厂提出,由于版式已经制作,要改变可以,原先支出的费用必须由学校承担。由于这种改变几乎推倒重来,支出的费用比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

  本案中,学校临时改变版式及其内容显然违反合同,但是就承揽合同性质本身而言,我国《合同法》又赋予了定作方随时改变承揽工作要求的权利,但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因而,从合同本身来看,似乎无法对定作方进行有效的约束,只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就行。但是,从经济交往的角度看,赔偿损失显然不及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收益大,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补偿,利润空间相对小得多;而正常履行则一般含有足够的利润份量。

  为了减少定作方的中途变更给承揽方带来的风险,承揽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承揽工作进度以及定作方的变更权限。在合同中约定定作方变更合同的范围、方式、时间等等。如以简单的打字复印承揽合同为例,承揽方接收定作方提交的打印材料后即开始工作,定作方可能在中途会觉得材料的哪一个部分不合适,可能要修改或删除,因而,打字方可以要求对方明确修改或删除的日期。打印完成以后,再行通知对方何时开始印制,只要没有新的情况出现,合同就能够顺利履行。如果稍有变化,也可以及时调整,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取得与定作方的联系,得到定作方的允诺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市场风云变化,随时都有可能面临着定作方对定作物的性能、型号、规格、质量等等提出新的要求,因而,承揽方在涉及此类敏感定作物的承揽过程中要随时与定作方保持联系,告知工作进程,在得到首肯后再进入下一个阶段。

  原则上,承揽工作要求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越提前,损失就越小;越拖后,损失越大。因而,及时把握定作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向,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当然,需要补充的是,因为定作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导致承揽方损失,承揽方有权要求赔偿。

七、行使定作物留置权

我国《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红光家俱城自带材料委托凤凰木器厂加工红木家俱l00套,由红光家俱城提供图纸和技术指导,双方约定了加工的费用、质量标准、提货时间、提货方式等。凤凰木器厂依约进行加工制作。应红光家俱城的要求,凤凰木器厂做一套,红光家俱城提一套。红光家俱城提走80套家俱,仍然未支付分文加工费,因而,凤凰木器厂要求红光家俱城支付加工费,否则不再允许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因而成讼。后来,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凤凰木器厂加工制作的家俱符合红光家俱城的图纸规格和技术要求,市场销售状况良好。红光家俱城未支付加工费用。因而,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凤凰木器厂享有家俱留置权,限定红光家俱城在指定日期支付给凤凰木器厂加工费用并提取剩余的家俱。

  本案中,凤凰木器厂行使的就是留置权。所谓留置权,就是合法占有对方财产的当事人在对方支付有关费用之前有权控制该财产,并经过一定期间以后可以处理该财产,用处理后获得的价值冲抵相关债务的权利。本质上,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除了承揽合同中成立留置权外,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合同中也成立留置权。

  实践中,定作方经常领受定作物以后迟迟不支付价款,给承揽方造成损失。因而,履行承揽合同,特别是对于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承揽方的留置权对于保护承揽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为了将损失风险降到最低,承揽方签订合同时最好不要放弃留置权。

  但承揽方在行使留置权时,尚需要注意:

  第一、承揽方在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报酬或价款的义务。该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第二、承揽方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承揽方通过折价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方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的,立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方。

  第三、承揽方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是定作物的孽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第四、承揽方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定作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承揽方负赔偿责任。承揽方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卖、出租或设立担保。

  第五、承揽方将定作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给定作方,不足部分由定作方清偿。

  第六、定作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时,或者虽未支付报酬或价款,但另行提供了有效担保的,承揽方应返还定作物给定作方。

附承揽合同参考文本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l‰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    留存    份。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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