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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时间:2015-04-08 09:0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二、束己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二、束己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
权利、义务,第三人不得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
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责任的合同。它是合同的常态。
三、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
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第
65条)。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简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
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它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人
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约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
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在第三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
该权利归缔约人享有(《合同法》第64条)。对于此处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具体案情将之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
讼案件的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释[2009]5号第16条)。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约定了合同义务,由第三人
向合同债权人履行该义务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它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
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
付为标的。(3)该约定对该第三人的效力,宜这样界定:债权人享有对该第三人
的履行请求权,不过,该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满足债权人的给付请求,也可
以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履行;当他拒绝履行合同时,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对于
此处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之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
释[2009]5号第16条)。
四、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缔约目的不同,二是明
了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有助于界定第三人是否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承受
的界限。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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