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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

时间:2015-06-05 10:1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案  情】
       2000年,农民余某最早在当地搞起了樱桃西红柿的种植。由于该品种的西红柿外形新颖,营养价值高而且当时在当地并不多见,因此销路非常好。2001年4月,搞蔬菜批发的刘某为了保证能从余某处拿到货与其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余某向刘某供货4000斤,5月份供货1000斤,6月份供货1000斤,7月份供货2000斤;每斤1.1元;5月份,刘某提货时支付一半的货款,6月份刘某支付剩余的货款。合同签订后,余某按约定供货,刘某也支付了第一批的货款,但是到了6月份,刘某提出等货供完后再支付剩余的货款。余某不同意,并说刘某不支付货款,就不再供货,也不退回已经支付的多出的货款。二人闹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按约定支付货款。
【点  评】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因为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价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对价。根据《合同法》第159条至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对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中,余某与刘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地点。在合同履行中,刘某提出变更价款的支付时间,而这一变更要求,余某不予同意,刘某就应该按约定予以支付。否则,刘某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也是据此做出刘某按约定支付的判决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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