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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

时间:2015-06-05 10: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案  情】
      卢某原是郊区的农民,后被一家工厂招工。2004年,卢某工作的工厂集资建房,卢某也分到了一套房子。由于卢某在村里有新盖的房子,而且离工厂也很近,于是决定卖掉工厂分的房子。2004年7月,卢某与李某达成卖房协议,约定卖房价款25万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时付8万元,2004年8月付10万元,2004年9月底将余款付清。合同签订后,李某付了8万元,后又付了5万元,其余的款项,虽经卢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没有支付。2004年10月,卢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卖房协议,同时要求李某支付从2004年8月至腾房之日的房租,每月800元,房租从李某已支付的13万元中冲抵。人民法院支持了卢某的诉请。
【点  评】
      本案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它的特殊性在于,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分期分批支付价款。由于出卖人分期分批支付价款,出卖人就要承担一定的不能收回价款的风险,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卢某和李某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和每次付款的金额,李某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李某没有按约定的时间、金额付款,而且没有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了12万元,远远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卢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租金。人民法院也做出了支持卢某诉请的判决。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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