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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签收单不应视为产品已经验

时间:2015-06-18 12:4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隐蔽瑕疵是指买受方接收合同标的物之后,通过一般的常规检验不易被发现的瑕疵。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一般需要经过实际使用甚至进行专业检验方能发现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凶此,

 

      隐蔽瑕疵是指买受方接收合同标的物之后,通过一般的常规检验不易被发现的瑕疵。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一般需要经过实际使用甚至进行专业检验方能发现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凶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货物确实存在隐蔽瑕疵,那么即使买受人签收货物,也不应当视为产品已经验收合格。
    【案例】
    【A公司诉B公司货物存在质骚问题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起诉称:2008年6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A3钢板S7520块作为加工原料,并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8032.2元,A公司在使用B公司提供的钢板加工时,发现钢板在电解后出现裂纹无法使用,B公司所提供的20块钢板均无法进行加工。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更换,B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又向A公司提供了1块A3钢板S75,但在电解后还是出现裂纹,无法进行加工oB公司所提供的钢板因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额外支付了员工加工工资及生产使用电费,并导致A公司2008年11月24日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C公司,因迟延交货支付了违约金6万元o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退款,B公司对其提供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认可,但拒不赔偿A公司损失,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8036. 82元。
      被告B公司答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于2008年6月14日购买B公司A3钢板20块作为加工原料,当时A公司已在提货单上签字,应视为A公司认可B公司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且A公司没有向B公司反映过货物存在问题,而只是在2008年8月5日提出有一块钢板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换,因这块钢板已过期限,考虑对方是老客户,经协商B公司同意退换A公司一块钢板。B公司只保材质不保机械性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钢材0 2008年6月7日,A公司向B公司订购A3钢板,6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A3钢板20块,A公司在B公司的提货单上进行签收,并支付了货款8036. 82元。A公司收货后对20块钢板进行了初加工,电镀时发现有钢板表面有裂纹。2(X)8年8月5日,B公司向A公司重新提供1块钢板,货款为401.2元,此钢板作为退换20件中的l件,但仍存在表面有裂纹的现象。诉讼中,法院组织现场勘验,位于A公司处有21块A3钢经过电解,均有裂纹,其中20块已进行加工。
      另查,《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国家标准( GB/T3274-2007),钢板的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夹杂、气泡和氧化铁皮压入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双方买卖钢板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作为卖方,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按照国家标准,钢板表面不应有裂纹,但B公司提供的钢板在电解后均能发现裂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故B公司关于只保材质不保机械性能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信。A公司在B公司的提货单上签字,但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钢板存在隐蔽瑕疵,A公司收取钢板时,仅从钢板表面无法发现所存在的质量瑕疵。A公司收货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B公司提供的钢板在电解后出现裂纹,遂起诉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未超过合理期限o故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板,A公司有权要求退货,B公司应将相应货款退还A公司,因此,法院支持了A公司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瑕疵担保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中的所谓的“瑕疵’’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瑕疵,另一种是物之瑕疵。物之瑕疵担保通常是指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①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出卖方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还规定买方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I词内将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买方应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称为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1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问内将标的物的数‘翳或者质姑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问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蹙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问的限制。"
      也就是说,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该期间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存在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如果买受人在该期间内未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则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价款。此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限,即质保期,则出卖人在质保期内应承担质龋瑕疵担保责任,且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以质保期问为准。
      若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则质量异议期应为买受人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合理期间。实践中一般从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方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确定。买方对合理期间的长短负有举证责任。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最长合理期间为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
      本案中,A公司自B公司处购买的钢板,在未经使用前,从表面看难以发现是否存在质龄瑕疵,故A公司接收货物B公司提供的钢板时,在B公司的提货单上签字的签收行为并不能代表A公司确认B公司所提供钢板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质量异议期并未就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予以区分。司法实践中,就瑕疵程度的差别,以及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的检验要求,发现期间应有所区别,相应的质量异议期亦应有所不同。
      综上,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一般掌握为: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的,质保期短于两年的,以两年为质量异议期;长于两年的,以质保期为质量异议期;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
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综合把握。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 58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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