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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

时间:2016-06-13 15:1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通的民事行为a如果没有买卖行为,人们基本无法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通的民事行为a如果没有买卖行为,人们基本无法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下列五点:

    (一)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的合同,所以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普遍、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o所以,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所以,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四)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五)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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