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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学理分类

时间:2016-06-13 15:1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买卖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l)根据买卖标的物的是实物还是权利,可将买卖合同分为实物买卖合同和权利买卖合同。前者是指以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买卖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l)根据买卖标的物的是实物还是权利,可将买卖合同分为实物买卖合同和权利买卖合同。前者是指以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者则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2)根据买卖合同依据的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法律对其买卖合同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均作了特别规定的买卖,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拍卖、招投标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3)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合同。
    (4)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即时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完成交付,即时清结。非即时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5)按照买卖的标的物可移动性是否附着于土地,可分为动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究竟何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并没有迸一步界定a(I)<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的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我们认为,《合同法》也应当作相同的解释。
    (6)依照买卖合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买卖合同与竞价买卖合同。未采用竞争买卖的方法签订的合同,为自由买卖合同;采用竞争买卖的方法签订的合同,为竞价买卖合同,如拍卖合同。
    (7)按照买卖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处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后者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8)按照出卖人是否有条件地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分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和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合同,即<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合同。没有该特殊约定的,即为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学理分类,依据其他标准,还能分出很多类型。了解买卖合同的学理分类,可以帮助审判人员正确识别不同买卖合同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益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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