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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定义

时间:2010-11-12 15:1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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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条文精

    本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的协议。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的一方称为委托人,代替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缔结委托合同,可以进行概括委托,也可以进行特别委托。委托处理的他人事务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完成,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完成。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风俗习惯,具有人身属性的事务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不能订立委托合同。例如,收养关系的设定、终止,婚姻关系的缔结和消灭,订立遗嘱等,都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不得通过委托合同让他人代为处理这些事务。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劳务,即活劳动。此种劳务即可以是提供智力劳动,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提供劳务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承诺生效时起成立,无需标的物的交付。委托合同成立不需遵循特定的形式,以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订立委托合同。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由当事人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完成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

实务难题  

如何区分委托合同与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因此,当事人签订的关于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等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实践中,委托合同的范围有多大?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问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订立遗嘱等。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本章的规定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实践中,委托关系既包括了本章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也包括了其他由一般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在其他章节规定的行纪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以及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所规范的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等。在审

判实践中,要注意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案例释评

立丰船务中心与翟肖鹏委托纠纷案

    原告立丰船务中心,系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为一般商品咨询、船舶买卖中介、职业中介服务。2004424,原告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汪先华与被告翟肖鹏签订了一份船员培训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办丁类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培训事宜,全套证书培训时间不超过60天,代办证件费用全套共计为14300(包括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精通艇筏、丁类船长或轮机长证书),如船员有内河证书的办理全套证书的价格为ll500元;被告保证原告学员参加丁类船长或轮机长考试,被告配合学校,提高老师教学质量,从而确保原告的学员全部通过,如因特殊原因被告无法让原告的学员参加丁类船长或轮机长考试,被告应赔偿原告学员往返交通费和误工损失费(60元/天);被告保证原告的学员从参加培训开始4个月内出证书(丁类船长或轮机长、基本安全、精通艇筏以及船员服务簿),并且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全套证书出证后6个月内由被告负责将船员档案转到江苏海事局备案。同年5月中旬,原告组织的82名学员根据被告翟肖鹏的安排赴广西北海参加培训。期间,因被告翟肖鹏安排上存在问题,培训未能正常进行。200469,汪先华代表原告与被告翟肖鹏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培训、考试及办证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同年81日,培训继续进行。但由于被告翟肖鹏的原因,至原告起诉时,原告立丰船务中心组织的82名学员均未能完成培训及丁类船长或轮机长考试,也未取得丁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原告于2004518交付给被告翟肖鹏船员小证代办费30000元,2004520交付给被告翟肖鹏船员证件代办费87000元,200489交付给被告翟肖鹏代理费32000元。另查明,原告还支付给被告97800元。

    点评

    本案中,被告翟肖鹏并不是根据原告的委托对指定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而是根据原告立丰船务中心的委托,为其组织的学员联系培训场所及相关培训事宜,配合学校确保学员通过适任证书考试,并代为办理丁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属于职业培训。因此,该协议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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