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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证据运用(某报社诉某广告策划

时间:2011-01-04 01:5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某报社诉某广告策划公司广告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报社 被告:某广告策划公司 【诉请与抗辩】 原告诉称: 2000 年 11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报广告代理协议书。原告

某报社诉某广告策划公司广告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报社

被告:某广告策划公司

【诉请与抗辩】

  原告诉称:20001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报广告代理协议书。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多次违约,不按期支付广告费,从20011月至8月止尚欠原告广告费530867元,经原告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买断版面广告费530867元。

  被告辩称:按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是买断原告拥有的某报的头末版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不包括药品)两个行业广告类别,原告在合作期内不得刊登与被告买断经营的版面发生冲突及重复的广告内容。但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不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在被告买断的版面上私自刊登机车、医疗广告,且低价为他人刊登广告,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经营,使被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故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损失5834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755.76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所称不是事实,原告刊登的广告是公益性及某报内部的事务广告,原告无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举证情况】

1.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

1)原、被告于20001116日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2)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乙方买断某报头版、末版约定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类别,是指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由被告买断,证明被告买断的是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而非头版、末版及整个机车、医疗广告。

  (3)原告认为某些医疗广告是经被告同意的,以及某些广告是赠送的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陈述,证明原告刊登这些广告并不构成违约。

  (4)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自己广告费530867元的陈述,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

1)被告于200168日给原告的函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广告代理协议书于20016月终止。

  (2)原告200111日、5日、l2日,200122日、5日、21日,200139日、l2日、l4日,200142日、4日。2001511日、l4日、25日,2001613日、l5日,20017月。4日、6日、ll日、l4日,2001815日、17日、31日的某报报纸,证明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

  (3)某报的广告价格表,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583400元的损失。

  【质证和辩论情况】

  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对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买断的是报纸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代理权还是头版、末版广告代理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代理权,以及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其基本情况如下:

  1.被告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不持异议。

  2.被告对原告关于其买断的对象的陈述持异议,认为被告买断的是报纸的头版、末版广告代理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代理权。

  3.被告对原告关于某些广告经过其同意或是赠与和公益广告的陈述持异议,并提出相关日期的报纸广告证明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

  4.被告承认按合同约定至20018月止的广告费是53086元,但提出其于20016月致原告的函件试图证明合同已于此时终止,原告否认合同已于此时终止。

  5.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广告价格表本身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刊登的有些广告是公益广告、赠与广告或经被告同意的。

  【认证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证和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代理人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协议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现就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作如下评述:

  1.关于被告是买断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经营权还是买断头版、末版广告经营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经营权的问题。

  纵观全合同,合同的首部明确了双方就乙方独家买断经营头版(报眼、报脚)、末版广告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再结合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买断经营头版、末版约定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类别以及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版面数量,版面的交换,均反映出被告买断了头版、末版的广告经营权。而双方在合同的首部和第一条约定的乙方买断经营头版、末版约定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类别中所用的字,从字意上解释相同于字,起连接并列的作用,表明头版、末版版面经营权和机车、医疗广告经营权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因此被告称买断的是头版、末版所有广告和机车、医疗的所有广告更符合合同的本意,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称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在被告买断的广告版面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的行业广告等是否属于违约的问题。

  既然被告买断的是头版、末版的版面经营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经营权。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期内被告对头版、末版的版面经营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经营权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且按照行业惯例,买断广告经营权,表示买方具有独家代理广告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原告,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在头版、末版作广告或占有头版、末版的版面和刊登机车、医疗广告,均应征得被告的同意或将其收益归被告。

  未经被告同意无权对其行使权利。而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在被告买断的广告版面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的机车、医疗广告,虽有的广告属公益性和本报内部广告,但事实上占有了被告买断的广告经营权,并从中获利。给被告造成损失,亦使被告不能完全行使合同约定的买断权利,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构成违约。理应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称有些广告是经被告同意,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同意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按原告公示的广告价计算其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损失583400元,有失公平。因该广告价不完全是被告的全部损失或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在此金额上酌情主张,由原告赔偿被告该金额的80%,即466720元。

  3.关于广告费的计算时间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是一年,即200111日至1230日止。期间,被告虽向原告提出过暂时终止双方的合作,对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均不构成。且被告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即20016月给原告的函件不足以证明当时双方已终止了代理协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将广告费计算至20018月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

  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未解除合同期间的广告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被告买断的版面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的广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被告在本案中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其违约损失已补偿了违约金,故本院不再主张违约金。但被告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诉讼费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l款、第111条、第112条第l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l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告费530867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损失466720元;

四、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证据运用评析】

  1.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思路

本案是报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被告买断的是报纸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代理权,还是买断头版、末版广告代理权和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代理权的问题;(2)原告在被告买断代理权的广告版面上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代理权的行业的广告等行为是否属于对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权协议的违反,如果原告构成违约,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而原告刊登的公益广告应如何认定的问题;(3)关于广告费的计算问题,即被告向原告提出暂时终止广告代理协议的提议是否能够终止该协议。由于本案争议集中在这三个问题上,所以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思路就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就本案原、被告而言,对第一个争议的问题原告可以但不必须证明合同约定被告买断的是报纸的头版、末版的机车、医疗广告,证明双方在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时其真实意思是如此,即是说原告可以主动承担对合同约定被告买断的对象的证明责任。相对而言,原告要证明自己的真意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大陆法系中表示主义的立法模式而非意思主义立法模式,而在本案中,原告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如其诉称所言。但是,如果被告主张合同约定其买断的是报纸的头版、末版所有广告代理权及整个机车、医疗广告代理权,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第二个争议的问题,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在被告买断代理权的广告版面上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的行业广告等行为不构成对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的违反,否则就应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案虽然发生在该规定之前而不适用本规定,但从法律理论和实践出发,本案亦应如此处理。被告仅需说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需证明,即在该问题上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第三个争议的问题,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是被告而非原告主张合同终止。在证明理论上,通说认为当事人主张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则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该当事人也仅须就存在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前述《规定》第5条第l款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既然主张原、被告双方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终止,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证据运用研究

本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于20001116日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被告对此协议不持异议,则该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代理合同关系,但对于合同内容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原、被告双方第一个争议问题的产生。原告陈述认为合同中的乙方买断报纸头版、末版约定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类别,是指报纸头版、末版中的机车医疗广告是由被告买断的,而被告对原告的该陈述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的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显然,原告的该项陈述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实际上,原告可以不提出该主张,而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买断的是头版、末版所有广告代理权及整个机车、医疗广告代理权,原告仅需说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没有报纸头版、末版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代理权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然被告主张自己对报纸头版、末版所有广告及整个机车、医疗广告拥有代理权,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这一争议问题的证明中,举出了合同的约定以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即被告买断报纸的头版、末版约定广告版面及机车、医疗两行业广告类别,所以,被告成功地证明了其主张。由于前述的原因,原告如果主张此约定非其真实意思,在本案也是不易证明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仅证明了其在被告买断代理权的广告版面上刊登广告和刊登被告买断代理权的行业广告中,少数广告属于公益广告,但这并不能推翻被告对其违约的指控。

  而原告称有的广告属于赠送他人的广告,且不说其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即使其证明该事实的确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因为原告不能侵犯被告具有独家代理广告的权利,其赠与他人广告的行为无异于将他人之利益赠送给第三人,显然是非法的。至于公益广告,考虑到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需要,原告如此对被告权利的侵犯是否构成违约,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但如果侵犯超过合理的限度则应为法所不许。当然,从委托代理关系维度考察,原告当然可以撤销被告的代理权,但也不能免除其给被告已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原告不仅没有主张广告代理合同关系终止,而且否认被告关于广告代理合同终止的主张,所以,原告推翻被告违约指称的证明并不成功。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由于被告仅提出了一个其于200168日给原告的函件作为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原告且提出此函件上原告的特别注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所以,合同并未于20016月终止。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基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存的法理,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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