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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时间:2018-10-11 09:3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一、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 (1)合同的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

 一、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
 
  (1)合同的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1、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
 
  2、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这有别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运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三、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有: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四、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有: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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