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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约定支付电费, 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吗?

时间:2015-06-08 09:5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案  情】
        农民何某在本村开了一家木器厂,用电量较大。2001年他与电业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木器厂在每月的1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电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应交纳电费的5%0 2002年3月起,木器厂未按约定支付电费,电业局多次催要,木器厂以其效益不好为由一拖再拖。到2003年12月,共拖欠电费1 1万元。电业局将木器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电费1 1万元和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不再向木器厂供电。人民法院支持了电业局的诉请。
【点  评】
        供用电合同是有偿合同,用电人使用电力是以支付电费为对价的,因此,支付电费是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1 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根据这一规定,用电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交付电费,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交付电费。否则,就要交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该条还规定供电人有选择是否中止供电的权利,即供电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人支付拖欠的电费和违约金,还是只要求用电人支付拖欠的电费和违约金而不中止供电。
        本案中,何某的木器厂以效益不好为由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按照《合同法》第1 82条的规定,其不但要交付拖欠的电费,还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经电业局多次催要之后,何某仍然没有支付以上费用,电业局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以上费用并同时要求中止供电是符合《合同法》第1 82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也据此做出了支持电业局诉请的判决。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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