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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5-05-19 10: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伪劣产品替代履行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伪劣产品替代履行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但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供方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使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做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而是溜之大吉。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5.谎称专利产品
    当事人一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的劣势,以及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7.利用假单位欺诈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他们便携带钱财逃之天天。
     8.虚假价格欺诈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9.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包括:(1)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2)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只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3)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10.买卖双重欺诈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1)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2)受欺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3)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立即携款逃走。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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