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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变动纠纷

时间:2015-05-20 11:1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我国上海的SH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致电美国ND公司,提出以每吨200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ND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4月1日,SH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

    

    我国上海的SH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致电美国ND公司,提出以每吨200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ND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4月1日,SH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SH公司收到美国ND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ND公司表示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4月15日,SH公司向美国ND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吨2000美元增加至每吨2500美元,美国ND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吨25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美国ND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H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SH公司则辩称,其与美国ND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美国ND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SH公司3月20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美国ND公司时生效,SH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美国ND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SH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美国ND公司的利益,应当对美国ND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合同法》第十六条及《公约》第十五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要约”这一概念,涉及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这两者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除一些特殊原因,如内容存在错误或一些不可抗力之外,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对于要约的撤销,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及《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上述案例中,SH公司向美国ND公司发出的要约之后,ND公司表示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因此两家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SH公司已经无权撤销其要约。所以,SH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其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向美国N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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