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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股权投资正当时,警惕阴阳合同惹

时间:2015-04-29 09:4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案例点睛】股权投资正当时,警惕阴阳合同惹官司 高端民商诉讼 导读 随着近年来投资行为的多元化,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传统的投资手段也焕发了新的活力。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时

 

                                                                 【案例点睛】股权投资正当时,警惕阴阳合同惹官司

 

导读

  随着近年来投资行为的多元化,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传统的投资手段也焕发了新的活力。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时候,需要缴纳所得税以及印花税三大类税收,数额不菲。一边是股份出让人想卖得高,另一边是买受人想买的便宜,双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降低交易税款,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应需而生。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公司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规避税金而制定的两份合同。阴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用以实际履行,通常对交易方式、标的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义务约定较为详细;阳合同用作过户登记、缴纳税金,内容简单,多采用工商行政机关提供的股权交易范本填充制定。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别,莫过于阳合同约定交易金额明显低于阴合同,以此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

以我所承办的一个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纠纷案为例,委托人与股权受让人签订的阴合同约定的转让金为3000万元,而使用工商行政机关提供的范本制定的阳合同上填写的转让金仅为300万元,其中差价2700万元,减少的税金可想而知。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官司缠身。可见,股权交易双方为规避税收而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并非明智之举,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隐藏着极大的风险。

实践中,常存在这样的案例,出让人A与受让人B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签订了阴阳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金额相差甚大,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起诉后,A、B双方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无效导致权益难获保障

受让方B因其付款后出让人A迟迟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诉至法院,要求A依照阴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而A向法院提交阳合同,抗辩说阳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约定。那么,法官出于探求双方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意思,对两份合同分别进行审查时,阴阳合同就会面临归于无效的风险。

双方订立的合同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权益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阴阳合同的签订主要是用于逃避税收,其目的本身违法。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因此,阴阳合同的效力瑕疵将导致合同权益难获保障。

情形二:履行发生争议难以获得救济

受让方B在股权进行转让变更登记之后,却绝口不提双方真正约定的股权转让金而按照阳合同上约定的低转让金支付给出让方A。A此时将面临着合同履行难以获得救济的风险。

实务中,双方当事人依照阴合同进行实际履行,但整个股权交易的外观上体现出来的都是阳合同。一旦双方当事人对转让价款,转让方式以及履行期限等问题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会以阳合同的内容主张履行。但阳合同约定简单,合同目的等不甚明确,交易金额低,极易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

情形三: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即使双方当事人私下全面完成了交易,但签订阴阳合同仍然面临着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并处5倍以下罚款。

如前例所述,股权交易行为具有交易金额巨大的特点,因此在股权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还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按照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就要依据具体的偷税税金承担从拘役到7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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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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