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转让 >

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7-11-23 09:5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  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案例: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
  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法律:
  《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代理人越权签订合同
  案例:
  某公司排业务员李某赴外地收购芒果干。李某发现当地的香蕉特别便宜,质量上乘。就与对方签订了购买香蕉和芒果干合同。然后货物运到公司后,公司不承认合同,称李某自作主张。香蕉已造成一定的损失,公司拒付货款。
  分析:
  李某购买香蕉超越了代理权限,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购买芒果干的部分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对公司产生效力,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对芒果干拒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承担这部分的违约责任。
  法律: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
  案例:
  黄某向私人酒厂的钟某购买劣质酒,然后冒充名酒进行销售。双方签下合同约定:黄某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总贷款13万元,交定金5000元,余款付清提货,酒厂加贴“五粮液”商标。当黄某提货时,借口手头紧没带足钱,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货物。钟某一再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黄某付清余款。
  分析:
  该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
  《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