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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0)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2.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无论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何,也无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其报告的内容为委托

  2.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无论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何,也无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其报告的内容为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受托人违反报告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而产生。对委托事务产生的后果,自然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无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根据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是通过转委托,从第三人处得到的财产,均应当交付给委托人。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原告是台胞,在大陆家乡探亲时,委托其侄儿买一套房屋,并将购房款交给侄儿,但是,在买房后,这位台胞的侄儿却将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该案件中,台胞与其侄儿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事务是买房,但事后,侄儿未将房子交付的行为,就是属于未完成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构成违约。

第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有过错,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无论是有偿的委托合同,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超越了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除委托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受托人并没有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但是,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偿还。委托人偿还费用的范围一般限于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不可缺少的费用,即必要费用,如交通费、手续费、保管费等;委托人在偿还费用时,还应偿还该费用的利息。(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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