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合同的解除 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方式表现为辞去委托。由于受托人辞去委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所以不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只须通知委托人就可以。为了有效地限制受托人过于轻易地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设计。例如,为了避免受托人以委托人不支付费用与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合同中就委托人支付费用与报酬的时间与方式,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约定。同时,委托人还可以与受托人特别约定,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时,双方的特约应视为是有效的,并且对合同法中有关受托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规定排除其适用。 乙方(受托人)签订与履行合同应注意: 一、委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在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之前,应对委托人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与核实。同时,受托人对于同一事务,有多个委托人的情形,可以综合条件,选择适宜的委托人。概括而言,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对于委托人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与受托人订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是否有权委托受托人处理某项委托事务。 (二)委托人与委托事务的关联性 委托人应当是有权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人。如果委托人与委托事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受托人就不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