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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2)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一) 委托人承受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指示,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一)         委托人承受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指示,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与自己订立合同的人,是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的受托人,即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委托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该合同约定的权利。

  如果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或者有确切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委托人都不能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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