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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23)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由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果超出委托的极限,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因而,受托人在与委托人约定委托事务处理的相关条款时,应明确

由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果超出委托的极限,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因而,受托人在与委托人约定委托事务处理的相关条款时,应明确他在处理委托事务方面的权限。在规定此内容时,主要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委托事务的范围要明确,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如果是特别委托,还需要说明特别委托的具体事项和受托人的权限范围;第二,在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尽可能地避免简单地使用全权委托的字眼,因为全权委托既可以在概括委托中存在,也可以在特别委托中存在,所以应首先在明确是概括委托还是特别委托的基础上,再表明受托人的权限,是否能够全权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便利性来说,应尽力争取获得委托人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全权委托。

(三)合理规定对委托事务结果的要求

由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委托事务,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就是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因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作出合理的约定。就受托人的角度来说,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结果的约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能力与经验,以及运用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与委托人进行合理的约定。例如对于接受委托从事诉讼代理来说,受托的律师应结合案情的各种因素,对诉讼的难度有总体把握后,再决定与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结果如何约定,而不能为揽业务简单地在合同中就签上风险代理的条款。另外,在委托合同中,尤其是一些有偿委托合同中,应尽可能地避免与委托人订立含有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作出没有回旋余地的约定,以免因实现不了委托事务的结果,而导致违约责任。

(四)处理委托事务的报告

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了避免委托人事后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除了应在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的内容中对此进行约定外,受托人还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定明报告的时间、方法以及内容,或是即使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也应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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