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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3)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等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等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与信任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这种特别信任的要求,使委托合同与其他的合同区别开来。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例如在该案件中,监理公司接受委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监理服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约定收取报酬,就是有偿委托合同,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委托合同。但应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且进一步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受托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他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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