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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9)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四)明确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还可以与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完成的结果进行约定。 为使受托人对委托事务能足够重视,并且积极负

(四)明确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还可以与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完成的结果进行约定。

  为使受托人对委托事务能足够重视,并且积极负责地实施委托事务,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在合同中加入风险条款,即对于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或完成委托事务的结果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报酬。

五、         转委托

委托合同以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为原则,因此转委托一般不是合同订立时的主要条款,但是在委托合同订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也可以对受托人可否转委托、转委托的条件及责任承担等,作出特别约定。

   对于委托人而言,因为在选择谁作为委托事务的受托人时,主要便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再进行转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破坏这种信任基础。所以,一般情形下,委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都不会在合同中就转委托进行约定。因而,在实践中,一旦受托人转委托,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就转委托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条款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要支付一定的劳务,在许多场合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当由委托人负担。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应当就费用的标准、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结算方法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双方对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从委托人的角度而言,除非与受托人之间的十分信任,否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约定由受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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