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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3)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这样也就使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规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这样也就使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保护了外贸公司正常合法的利益,也给我国的外贸代理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的许多内容是一致的。

  1.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由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未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且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在第三人看来,受托人是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也本着对受托人的信赖而与他订立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第三人直接向受托人履行。但是,作为委托合同的必然结果,受托人应将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所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一般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但在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下,就使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转变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委托人取代了受托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因此可以直接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当然,第三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向受托人的抗辩。

  2.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在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受托人对第三人负有个人责任,第三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在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第三人的这种权利就是第三人的选择权。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受托人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4)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具备上述条件的,第三人就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选定后,就不能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他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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