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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25)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二)费用 由于处理委托事务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些相关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

(二)费用

由于处理委托事务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些相关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兰由委托人负担。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就费用的标准、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结算方法等,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双方对委托合同的计算方法、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当然,从受托人的利益考虑,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前事先预付。

四、合同的解除

与受托人的解除权一样,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随时可以解除委托,而且, 一般不仅可以不说明理由,而且不承担责任。

  因而,为避免委托人随意解除委托,一方面受托人可以与委托人特别约定,除非合同中约定的事由出现,否则,委托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受托人在无法与委托人达成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其他涉及委托人义务条款的明确约定,使委托人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一些违约事项,从而为自己争取到法定解除权。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五、转委托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委托合同是不允许转委托的,除非是出于紧急情况的需要并且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时,应注意,如果没有事先与委托人就转委托达成协议,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随意转交他人办理,否则,将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受托人不能确保亲自完成委托事务的,应事先与委托人就能否转委托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能否转委托、转委托的情形、转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内容与权限、转委托之间的通知与报告义务等等。

六、披露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既可以是显名委托,也可以是隐名委托,所以,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受托人在隐名委托中履行披露义务时,主要应注意两个方面的事项:一方面,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能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另一方面,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而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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