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委托合同 >

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4)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5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为成立条件,因此,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为成立条件,因此,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委托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委托处理的事务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例如,涉及不动产转让等事项,需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这时,委托合同就是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又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委托人、受托人均负有义务,而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对应关系。

二、         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案例】

  2000321日,刘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某商业储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将8吨菠萝自昆明运往重庆的铁路运输手续,费用为l 700元。双方对发货时间和提货时间未约定。原告按约交付1 700元费用,同时将8吨菠萝交付被告。被告随后为其办理了货运手续。2000328日,该批货自昆明发往重庆,货运单上托运人为商业储运公司,收货人为原告,货物名称为菠萝汁。同年42日原告在重庆东站提货,8吨菠萝全部霉烂变质,为此还花去垃圾清理费5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商业储运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成立,故双方系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发生货物霉烂的结果系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运输的发货时间不明,对此后果原告应承担完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储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了相关代办费,双方形成委托运输关系。商业储运公司未能妥当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所运货物发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种不同制度,该案系委托人因受托人未妥当履行受托事务致委托人受损而要求赔偿案。诉争焦点在于原告与商业储运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仅仅存在代理关系?这一关系性质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承担,因而,有必要明确区别委托合同和委托代理。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