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委托合同 >

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5)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与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都属于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另一
  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与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都属于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也并不是必然同时发生的。在实践中,存在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如无事实行为)、有代理而没有委托合同(如无权代理的追认)的情形。

  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它的内容主要在于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所作的并且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行为重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它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所以,委托代理侧重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内部关系。

  第二,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的一种,但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又是彼此独立的。一方面,仅有委托合同没有委托授权行为,不能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委托代理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委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不必然随之消灭,必须要有被代理人撤销委托授权的行为。因为第三人无从知晓委托合同的内部关系的变化。

  第三,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行为,仅须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代理人不须为接受授权的意思表示;委托合同则为双方行为,委托合同的订立须经受托人的承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授权应该通过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书的主要用途是向第三人出示,证明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以使第三人放心地通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进行交易。

  第四,两者的行为内容不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明文规定,代理事务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亦可根据委托实施非法律行为即事实行为。

  因而,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委托事务比委托代理事务的范围要广泛。

  第五,委托代理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