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支付报酬 在我国法律中,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这也是受托人的一项权利,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我国《合同法》第405条中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里的“相应报酬”,是指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应当与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相适应。 第三,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受托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如果因为委托人的指示不当,或因为委托人的过错,使其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如果受托人因除上述外的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损失,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赔偿这部分损失。 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该合同关系并不涉及第三人,但委托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第三人,委托事务的处理事实上存在三个主体之间的三种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二是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合同关系;三是委托人因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第三人与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3个方面: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