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7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这是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将委托合同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这是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委托情形。 比如,在前案中,刘某将8吨菠萝委托某商业储运公司办理运输,再如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事务委托一律师处理。 概括委托,又称一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概括委托有两点要特别注意:第一,概括委托不是绝对的,它并不意味着委托将其任何事务一概委托给受托人处理,而只是表明委托事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明确的限制;第二,概括委托也是有界限的,概括委托通常只是表明委托人将其一定领域的一切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在此领域内,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范围不受限制。此外,概括委托与“全权委托”不同。所谓“全权委托”,是指被代理人将其某一事务或者某一范围内的全部事务的代理权,全部授予委托代理人行为。因而“全权委托”表明的并不是委托事务的范围,而是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范围。所谓的“(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