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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20)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六、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条款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注意,结合委托事务的重要性,决定委托合
六、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条款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注意,结合委托事务的重要性,决定委托合同的有偿与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要求及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度都有差异,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应地也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如果双方对委托合同的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偿委托。

  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与受托人就报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在订立报酬条款时,双方可以直接约定报酬的总额,也可以规定确定报酬的标准。

  等到委托事务完成时,再以该标准确定报酬的总额,或是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例如在甲委托某律师代理诉讼时约定支付给律师的报酬,按照诉讼的标的额的6%计算;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委托事务的不同来约定报酬的数额。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约定事后支付,也可以约定事先支付。另外也可以与受托人约定部分预付,还可以约定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阶段,分期预付。当然,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应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事后支付,或是部分预付,或是分期预付。

七、         报告义务

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受托事务进行的状况,在事务办理完成后,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报告办理事务的全过程,并提交有关的必要证明文件和材料。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以委托人的要求或有必要为限,委托人不要求报告或者没有必要报告的,受托人不必报告。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对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进行约定,主要应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什么时候应报告委托人。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哪些,在委托事务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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